案情简介:
原告:李X,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赵X(李X之妻)。
被告:李X,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其他被告:姚X(母亲)、刘X(李X之妻)、李X(李X之子)、季X(刘X婚前子)。
第三人:李X(李X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某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典型的因农村宅基地拆迁引发的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系兄弟,对父亲遗留的老宅在2009年有《房产协议》进行了分割。2022年该老宅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并腾退,弟弟李X(被告)作为宅基地使用人与拆迁方签约,获得了安置房面积和巨额补偿款。双方曾于2022年10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哥哥李X(原告)可分得104平方米安置面积,并由李X将其中一套81平方米房屋登记在李X之子名下。然而,一个月后的2022年11月1日,双方又签署了一份《证明》,载明李X支付28.08万元后“钱、房两清,双方不能再有任何经济纠纷”。随后,李X支付了该款项,但未交付房屋。李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洪昊律师代理被告李X,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解释这两份内容存在潜在冲突的文件,并证明后一份《证明》实质上变更或替代了前一份《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办案的核心是深入剖析两份文件签订前后的背景、沟通细节以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洪昊律师可能需要指导当事人梳理并提供了双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反复沟通、协商乃至产生争议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协议书》的约定因遭到被告方(特别是其配偶)的强烈反对而未能成为最终合意。重点在于论证《证明》是双方经过再次博弈后达成的新的、终局性的分配方案,28.08万元即是对李X全部拆迁利益的“一揽子”对价,“钱、房两清”的表述具有概括性结算的含义。在庭审中,洪昊律师通过逻辑严密的陈述和证据展示,着力揭示原告关于两份文件“并行有效”的主张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成功引导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探究当事人最终的真实合意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22年11月1日的《证明》是否终止了10月4日《协议书》中关于安置利益分配的约定。法院结合两份文件签订前后的沟通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等,认定在签订《证明》时,双方明知彼此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告只同意支付28.08万元了结所有权益纠纷)。原告关于两份文件“并行有效”的主张,其当庭陈述与对《证明》的理解存在矛盾。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等规定,从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作出了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