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赛X(未成年人),男,2013年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苏X(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郎X,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依据经公证的离婚补充协议追索高额抚养费的纠纷。原告赛X(未成年人)的母亲苏X与被告郎X离婚后,双方于2017年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该协议不仅涉及房产归属的重新安排,更关键的是约定被告郎XX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儿子的抚养费共计90万元。然而,被告逾期未支付。洪昊律师代理未成年原告,办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确保这份经过公证的、约定了远超通常标准的抚养费数额的协议,能够得到法院的完全认可和支持,并强制被告履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是:签订该协议是为了让原告母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是受胁迫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意在否定协议的效力。这给办案带来了直接挑战。洪昊律师的策略非常清晰且有力:首先,牢牢抓住“协议已公证”这一关键事实。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极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应被直接采信。其次,针对被告“为过户而签”的抗辩,洪昊律师需要论证该理由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协议效力的否定。律师可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击:一是强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证机构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即使签订协议存在特定背景(如配合过户),这也属于双方就离婚后财产及抚养费问题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费义务,于法无据,亦有违诚信。办案过程中,洪昊律师需要指导当事人准备好公证书原件、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通过逻辑严密的陈述,将被告的抗辩理由驳斥为缺乏证据支持的单方陈述,无法对抗经公证的书面协议。最终,律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公证协议的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法定代理人(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被告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赛X抚养费900,000元。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可由双方协议约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