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曹XX,男。
原告:曹XX,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某住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被告:某住建xxx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住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本案核心争议:因历史危改安置及委托购房引发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履行问题。)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久远的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及委托购房引发的房屋产权登记纠纷,涉及当事人(购房人)已故、事实背景复杂、开发商与经纪公司相互推诿责任等多重困难。洪昊律师在接受购房人之子(二原告)的委托后,面对开发商的消极应对(辩称“不清楚协议签订背景”、“因原告原因无法办证”)以及经纪公司的推诿(主张“办证事宜应由开发商负责”),采取了系统性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了能够证明整个交易链条和履行事实的关键证据,包括:其父曹XX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合同》、与开发商签订的《东城区朝内地区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收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表、以及证明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物业费缴纳凭证等,形成了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针对开发商关于“协议签订背景不明”、“办证材料不全”的抗辩,洪昊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一方面,强调开发商作为《安置协议书》的签订主体,负有对签约背景进行审查并保存相关档案的基本义务,其单方声称“不清楚”、“找不到”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另一方面,指出开发商提出的“需提交原承租人或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等办证前置条件,在双方已签订正式安置协议、购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使用近二十年的背景下,不能成为其无限期拖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合法理由。律师通过逻辑严密的陈述,将案件焦点从“办证材料是否齐全”这一程序性问题,拉回到“开发商是否负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证义务”这一核心实体问题上,并成功论证了该义务的履行并不完全依赖于原告方单方提供某项特定历史材料。整个代理过程展现了律师在处理历史遗留、证据繁杂的合同纠纷中,抽丝剥茧、直击要害的专业能力。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曹XX、曹XX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二原告名下,二人各占50%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住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已查明的《安置协议书》、《委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房屋交付使用等事实,足以认定曹XX与被告住总公司、住建新远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安置)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现房屋登记在住xx公司名下,二原告作为曹XX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住总公司虽抗辩称办证需以提交特定材料为前提,但其作为《安置协议书》的签订方,应对协议签订负有审查义务,其未能就协议签订背景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证明因原告方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协助义务,故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