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某咨询公司(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XX。
(本案核心争议:名义上为“投资众筹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表面法律关系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的合同纠纷。原告杨XX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三方委托投资咨询管理服务销售与众筹合同》的复杂协议,并支付了12.1万元,合同名义为“并购收益权众筹”,具有投资属性。洪昊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合同表面的“投资”、“众筹”等词汇,而是深入剖析了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本质。律师发现,尽管合同冠以“众筹”之名,但其中关键条款显示:原告(杨XX)既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也不对投入资金享有任何管控权,其核心权利义务体现为按期获取固定比例(年化10%)的“分红”,并且在合同期满后有权收回本金。这些特征完全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本付息”的核心要件,而与投资行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本质存在根本区别。被告公司试图以“投资”名义掩盖借贷实质,很可能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或降低其法律责任。基于此精准的法律定性,洪昊律师制定了明确的诉讼策略:主张案涉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本案。为支持这一主张,律师系统性地组织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涉案的《众筹合同》原件(用以分析条款)、原告的付款凭证、被告出具的收据,以及证明被告曾支付过部分“利息”(即7028.07元)的银行交易明细。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资金流转链条和付息事实。尽管被告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缺席审理),洪昊律师依然在庭审中清晰、有力地陈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重点阐述了合同性质认定的理由,并就借款本金、借期内利息的计算(扣减已付部分)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主张按LPR四倍)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为法院作出有利判决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121,000元及借期内利息17,171.93元(计算方式:以12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的利息,扣减已支付的7028.07元)。
二、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XX逾期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 法院采纳了洪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合同虽载有“收益、分红、众筹”等内容,但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年化收益率和兑付时间,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故双方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利息,借期内约定利率未超法定标准,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主张按LPR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保护上限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