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退休,系王X之母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97年生,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王XX(女,1976年生,教师)、王XX(女,1974年生,无业)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郎X某律师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涉及被继承人王XX名下两处房产的继承分割。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李XX及王XX参与诉讼。鉴于继承纠纷涉及家庭内部关系,且双方均为亲属,律师团队在介入之初即确立了以调解为核心、力求和平解决矛盾的策略。首先,律师详细梳理了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继承人范围及各自诉求,明确了法律上的权利基础。随后,律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其核心关切(如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明确房产归属),并据此制定谈判方案。在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洪昊律师积极发挥桥梁作用,一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理性阐明我方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引用相关继承法律条文,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另一方面,也注重倾听对方意见,引导双方从维护家庭和睦、避免冗长诉讼的角度出发,寻求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次沟通协商,律师协助当事人逐步弥合分歧,最终就两处房产的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成功将争议化解于诉前调解阶段,有效避免了庭审对抗可能带来的情感伤害和额外成本。
案件结果:
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 被继承人王XX享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李XX继承,李XX取得该房屋100%份额;2. 被继承人王XX享有的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某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李XX继承,李XX取得该房屋100%份额;3. 案件受理费由李XX负担。协议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方案的形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法律原则,在厘清财产权属的基础上,实现了遗产的和平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