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律师、彩XX律师
被告:马XX、任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二被告之子)、洪X律师
被告: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之女)
本案为分家析产与法定继承纠纷,涉及被继承人酒某某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存款、理财产品、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以及另一处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的权益争议。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洪X律师作为被告马XX、任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面对原告提出的多项继承与析产请求,律师团队首先对全案进行了系统性梳理,明确了两个核心战场:一是被继承人酒某某名下明确的遗产(6号房屋、存款、理财)分割;二是涉及另一处602号房屋的复杂产权及附条件权益争议。针对第一项,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赡养及经济往来情况,对原告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的观点进行了有力质证,指出其证据不足,并强调了三位子女均应平等享有继承权。针对争议更大的602号房屋,律师深入剖析了2006年《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明确指出该协议约定酒某某享有50%权益是以“出租、转让、拆迁、变卖”等特定情形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约定。律师通过举证证明该房屋在酒某某在世时并未出租,亦无其他处分行为,因此该条件并未成就,酒某某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的财产份额,该房屋产权应归属于登记权利人即被告任XX。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历年租金分割,律师同样基于条件未成就及证据缺失进行反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逻辑清晰、举证有力,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否定了对方不合理的分割要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继承人酒某某名下的6号房屋由原告马XX、被告马XX、马XX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 酒某某名下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由被告马XX继承,另两名继承人协助领取;3. 酒某某持有的理财产品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4. 丧葬费抚恤金77,022元由被告马XX所有(已履行),但需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支付给原告马XX及被告马XX各20,153.2元;5. 驳回原告要求分割602号房屋及其租金收益的诉讼请求;6. 驳回被告马XX要求分割另一处已拆迁房屋的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等规定。法院认定,除602号房屋因约定条件未成就不纳入遗产范围外,其余被继承人名下的合法财产由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各方关于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