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X
原告兼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
原告:陈XX
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本案为居住权纠纷,原告方诉请确认其对被告房产享有居住权,或解决相关居住权益争议。
办案经过:
本案中,洪昊律师代理被告陈XX应对原告方提起的居住权诉讼。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并未立即陷入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常规攻防,而是首先对诉讼的必要性与原告起诉的真实意图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律师了解到本案纠纷可能源于复杂的家庭内部矛盾或对政策理解偏差,而非单纯的法律权利义务争议。在此基础上,洪昊律师采取了“釜底抽薪”与“以和为贵”相结合的综合性策略。一方面,律师团队对居住权设立的法律要件(如有效设立方式、登记公示要求等)进行了细致研究,准备从法律层面论证原告主张缺乏依据,构建了坚固的实体抗辩防线。另一方面,律师认为此类家事纠纷更适合通过沟通协商化解,避免诉讼激化亲情矛盾、耗费各方精力。因此,律师积极与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不限于法庭对抗,而是着眼于澄清事实、阐明法律利害关系。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理性的利弊权衡,律师向对方清晰地展示了其诉讼请求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与败诉风险,同时表达了在合法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部问题的意愿。这种“法律威慑”与“协商引导”并行的策略,有效动摇了原告方继续诉讼的决心,最终促使其在开庭前或庭审初期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使纠纷得以快速、平和地解决。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陈XX、刘XX、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方负担。本案因原告主动撤诉而终结,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因此未对居住权是否存在等争议焦点作出判决。
本案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实体上虽未触及,但潜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的相关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