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吴XX
被告:孟XX、刘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回迁安置房的买卖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办案经过:
本案中,洪昊律师代理违约方(被告孟XX、刘XX)应诉。原告方诉求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123.7万元并支付高达59.4万元的违约金,形势对被告极为不利。面对委托人已构成根本违约、证据确凿的被动局面,洪昊律师采取了务实且富有策略的应对方案。律师深知,直接对抗或否认违约事实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激化矛盾,导致委托人面临立即支付大额款项的判决压力。因此,律师的核心策略转向“承认违约事实,争取最优解约条件”。首先,律师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其违约原因(如经济困难、房屋处置意愿变化等)及实际的履行能力,明确了“避免高额违约金”和“争取分期还款”的核心目标。在法庭上,律师并未纠缠于违约行为的辩解,而是主动承认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将辩护重点转向“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以及“分期履行”的可行性论证上。律师向法庭和原告方XX,被告方虽有违约行为,但并非恶意欺诈,且家庭确有经济困难,若判决一次性支付巨额款项可能导致执行不能,最终损害原告的实际利益。同时,律师积极与原告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外沟通,从情理角度分析双方原为亲属关系,以及一次性执行可能存在的现实困难,引导对方接受分期还款方案。通过法庭内外的斡旋,洪昊律师成功说服原告方放弃了部分违约金诉求,并就返还购房款的本金及适当利息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为委托人赢得了宝贵的履行缓冲期。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 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6月19日解除;2. 被告孟XX分期向原告吴XX支付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40万元(该金额已包含本金及部分利息,远低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加本金总额),分七期至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经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方案的达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特别是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以及债务履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等法律原则。调解结果既肯定了原告的合同解除权,又根据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对还款金额和方式作出了合理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