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殷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屈某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中,洪昊律师代理原告殷XX向借款人屈某某追索借款。委托人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借款虽有借据,但存在书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借据写35.6万元,口头约定64万元)、借款人已部分还款但剩余本金及利息计算复杂,且借款人表示同意调解但可能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针对这一情况,洪昊律师制定了“立足证据、平衡风险、争取最优履行保障”的策略。首先,律师指导委托人系统梳理了全部转账记录、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夯实了实际出借本金为64万元、已还款9.8万余元、剩余本金30.4万元的事实基础,为调解谈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撑。面对借款人声称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的局面,律师没有机械地坚持要求立即全额清偿,而是基于对被告履行能力的现实评估,将重点转向设计一个既能保障委托人债权最终实现、又能为债务人提供合理履行空间、且附有严格违约惩戒条款的调解方案。律师在方案中精心设置了分期付款计划,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6年底,降低了债务人短期内无法履行的风险。同时,方案中加入了关键的“加速到期”和“惩罚性条款”:一旦债务人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剩余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并需额外承担5万元律师费和年利率3%的利息。这一设计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有效防范了分期付款中常见的后续违约风险,将一份“软协议”变成了具有强制执行威慑力的“硬保障”。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律师成功说服债务人接受了这一对其有压力但可执行、对债权人风险可控且保障有力的方案。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 被告屈某某分期向原告殷XX支付借款本金303,976.59元,于2025年底前支付103,976.59元,于2026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2.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及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3.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方案的形成,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方案在确认债权本金的基础上,对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为债权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