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孙XX、甄XX(未成**,由孙XX作为法*代理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师。
被告:甄XX、甄XX、申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
被告:甄XX、李XX、李XX(未成**,由甄XX、李XX作为法*代理人)。
案由:原告要求对原宅基地拆迁后*得的安*房*进行分家*产。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因农*宅基地拆迁安*引发的家*内部财产分割纠纷,涉及离异夫妻、子女抚养、父母权**姐妹家*等多方*杂关*。原告诉请确认其对登记在前夫(被告之一)名下的安*房*享有**。洪XX*理了前夫及其父母一方。案件核心在于,如何*保障未成**女权*、平**异家*成*居*需求、尊重拆迁利**源(源于*方*母宅基地)以及维护家*和*之间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解*方*。直接判决房*所有***,可能*致一方*去栖身之所或引发后*执行困难,激化矛盾。
接受委托后,洪XX*未局限于***确权*辩,而是采取了“以调解*和*,以创新定分止争”的策略。律师*入分析了各方*核心关*:原告方(母亲及女儿)的核心诉求是获得确定的财产权**保障女儿未来;被告甄XX(父亲)的关*是自身及其父母的居*保障;其他家*成*则希望纠纷早日了结。基于*,洪XX*造性地提出了“所有***成**女,同时*父亲设立附条件、限人身的长期居*权”这一核心调解**。该方*既将家*财产的核心利**予下一代,符*保护未成**权**司**向,又通*居*权*安*,解*了父亲及其关*父母的现实居*问题,且通*设定居*权**条件(女儿成**婚)和**限制(仅限本人,再婚配偶及子女不享有),有*防止了未来可能*生的新的产权*居*权*突。在法*主持下,洪XX*极参与多轮调解,向*方*事人清晰阐释该方*的法*依据、现实益*及长远稳定性,最终*使各方*成*致,并巧妙地将探望权*附属事宜一并纳入调解*议,实现了家*财产纠纷与情感关*的一揽子解*。
案件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议:涉案安*房*的所有***成**儿甄XX所有,被告甄XX(父亲)需配合办理过户。同时,为甄XX在该房*上设立附期限、附条件的居*权,期限至女儿2037年**,并约定若女儿提前结婚则居*权**,且该权**限于*XX本人。协议还明*了甄XX对女儿的探望权*使方*。原告方*原宅基地拆迁事宜不再主张*他权*。案件以调解**结案,相**议经**确认具有**效力。本案灵活运用了《中华*民共和**法*》关**权(所有*、居*权)、婚姻家*(离婚后*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及继承相**神,通*调解*形式固定了各方***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