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孙XX、甄XX(未成年人,由孙XX作为法定代理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被告:甄XX、甄XX、申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
被告:甄XX、李XX、李XX(未成年人,由甄XX、李XX作为法定代理人)。
案由:原告要求对原宅基地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引发的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纠纷,涉及离异夫妻、子女抚养、父母权益及姐妹家庭等多方复杂关系。原告诉请确认其对登记在前夫(被告之一)名下的安置房屋享有权益。洪XX代理了前夫及其父母一方。案件核心在于,如何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平衡离异家庭成员居住需求、尊重拆迁利益来源(源于男方父母宅基地)以及维护家庭和谐之间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可能导致一方失去栖身之所或引发后续执行困难,激化矛盾。
接受委托后,洪XX并未局限于简单的确权抗辩,而是采取了“以调解促和谐,以创新定分止争”的策略。律师深入分析了各方的核心关切:原告方(母亲及女儿)的核心诉求是获得确定的财产权益以保障女儿未来;被告甄XX(父亲)的关切是自身及其父母的居住保障;其他家庭成员则希望纠纷早日了结。基于此,洪XX创造性地提出了“所有权归未成年子女,同时为父亲设立附条件、限人身的长期居住权”这一核心调解方案。该方案既将家庭财产的核心利益赋予下一代,符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导向,又通过居住权的安排,解决了父亲及其关联父母的现实居住问题,且通过设定居住权终止条件(女儿成年结婚)和严格限制(仅限本人,再婚配偶及子女不享有),有效防止了未来可能产生的新的产权与居住权冲突。在法院主持下,洪XX积极参与多轮调解,向各方当事人清晰阐释该方案的法律依据、现实益处及长远稳定性,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并巧妙地将探望权等附属事宜一并纳入调解协议,实现了家庭财产纠纷与情感关系的一揽子解决。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涉案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未成年女儿甄XX所有,被告甄XX(父亲)需配合办理过户。同时,为甄XX在该房屋上设立附期限、附条件的居住权,期限至女儿2037年成年,并约定若女儿提前结婚则居住权终止,且该权利仅限于甄XX本人。协议还明确了甄XX对女儿的探望权行使方式。原告方就原宅基地拆迁事宜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相关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灵活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所有权、居住权)、婚姻家庭(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及继承相关精神,通过调解书形式固定了各方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