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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在线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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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原告非法定继承人、核心“遗赠”证据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极端不利情况下,洪昊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和扎实的证据工作,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稳固关键证据,并成功将诉讼焦点从难以成立的“遗赠”主张,转向并夯实了“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这一法律事实。最终,律师的努力成功打破了被告“唯一继承人独占全部遗产”的局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0万元的经济补偿,在近乎绝望的诉讼局面中实现了绝地逆转,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原告之妻)、洪*律师。
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师、张X(被告之母)。
案由:原告(被继承人之侄)主张*遗赠及因对被继承人扶**多,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全*房*及银行存款。被告(被继承人之女)辩称原告非法*继承人,所持“字据”无效,应*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全*遗产。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继承人主张*承权**纠纷,法*关*复杂,涉及遗赠、赠与的认定与撤销,以及“对被继承人扶**多的人”的酌定分配等法*问题。原告王XX持有*份由被继承人王XX于2014年*笔书写、表示将当时*租公*房“过户”给原告的字据,并主张*长期照料被继承人,应*得全*遗产。接受原告委托后,洪*律师*临严*挑战:首先,原告非法*继承人,其权**张*全*赖*“字据”的效力及扶**实的证明。其次,被告作为唯一法*第一顺位继承人,地位稳固,极力否认字据的遗嘱性质及原告的扶***。

洪*律师*定了缜密的诉讼策略。第一步,稳固证据基石。针对对方*疑字据真实性的关*点,洪*律师*断申*笔迹司**定。经**机构鉴定,确认字迹为被继承人本人所写,有*回击了对方*核心抗辩,为后*主张*定了事实基础。第二步,厘清法*性质。面对“字据”措辞(“过户”而非“去世后*”)及标的物(公*房**拆迁)的特殊性,洪*律师*庭审中进行了充*的法*论证,一方*坚持该字据表达了被继承人的赠与意愿,另一方*也预见到法*可能*标的物灭失、权**实际转移而认定赠与已被撤销的风险。第三步,主攻“扶**多”主张。这是本案在“遗赠/赠与”路*可能*阻后*关*备选方*。洪*律师*心组织证据,申*证人出庭,详细陈*原告多年*在修缮房*、帮助装修、日常*料、精神慰藉等方*对被继承人的实际扶*,构建了完整的“事实扶*”链条,以证明*告符*《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办案过程*,洪*律师*仅要应*对方*师*激烈抗辩,还需管*好当事人(原告)对于*承全*遗产的过高*期,引导其认识到在法*上可能*临的现实障碍,并将诉讼重点转向*取“酌定分产”这一更可行的目标上。

案件结果:
法*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字据”因措辞不以死亡为生效条件且标的房*已拆迁,被继承人未就拆迁后*新财产(案涉房*及存款)重新作出明*遗嘱或赠与表示,故该字据性质为赠与且已被被继承人以实际行为(将新房*记于*己名下、存款存入自己账户)撤销。原告关**遗赠及房*继承的请求不予支*。被告作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承权。然而,法*采纳了洪*律师***告“对被继承人扶**多”的主张,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判决从*继承人65万**款中分出10万**原告继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主要应*了《民法*》关**承方*(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丧失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遗赠与赠与的区分、口头遗嘱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以及对继承人以外扶**多者可分得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 2024-04-2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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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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