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原告之妻)、洪昊律师。
被告:王XX、刘XX、刘XX。
案由: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王XX名下的涉案房屋。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父母先后去世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但涉及兄弟之间以及被继承人母亲(即兄弟俩外祖母)的其他继承人(两位姨/舅)的权益,家庭关系略显复杂。原告王XX作为长子,起诉要求确认其法定继承份额(经计算主张为11/24)并继承涉案房屋相应份额。接受原告委托后,洪昊律师迅速厘清了继承关系:涉案房屋为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两兄弟及已故母亲(刘XX)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而母亲刘XX的遗产份额又涉及转继承,由其继承人(两兄弟及刘XX的父母)继承,因刘XX父母已故,其份额又转由刘XX的兄弟姐妹(即本案被告刘XX、刘XX)代位继承,最终形成原告、被告王XX、被告刘XX、被告刘XX四方对房屋享有不同比例产权份额的局面。
洪昊律师认识到,此案若以判决方式确权,虽能明确各方的法律份额,但房屋由多人按份共有,后续实际使用、处置(如出售、出租)将面临极大的协调障碍和潜在的二次诉讼风险,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将抽象的继承份额转化为现实的财产利益。因此,律师将办案重点从“确权诉讼”转向“以调解促分割、实现利益变现”的策略。在法院主持调解前,洪昊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分析了判决与调解的利弊,明确了“获取房屋折价款”是比“获得一个难以处置的产权份额”更优的实际目标。调解过程中,洪昊律师一方面基于复杂的继承份额计算,为当事人确立了合理的补偿款谈判底线;另一方面,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价总额和支付方案。针对被告王XX可能面临的支付压力,律师协助设计了分期付款的方案,既保障了原告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大部分款项,又给了付款方一定的缓冲期,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最终,通过专业、务实的沟通和谈判,促成了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涉案房屋由被告王XX一人继承(获得全部产权)。作为对价,王XX分期向原告王XX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并向另外两位继承人刘XX、刘XX分别支付折价款各15万元。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虽未直接引用具体法条进行判决,但调解方案的基础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顺序、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继承人之间协商处理遗产权利(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