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刘XX(被继承人之妻)、王XX(被继承人之子)。
案由:原告主张继承被继承人王XX在棚改安置房期房购房协议中享有的二分之一权利义务。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围绕拆迁安置期房权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情相对清晰但具有一定特殊性,争议标的并非已取得产权的房屋,而是一份尚未履行完毕的《期房购房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原告王XX系被继承人之女,主张因被告王XX(其兄)多次表示放弃权利,且家庭内部已有分配意向(另一套已安置房归王X),故涉案协议中被继承人的份额应由其单独继承。接受原告委托后,洪昊律师面临的局面是:被告王X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将缺席审理;被告刘XX(被继承人之妻、原告之母)当庭表示同意原告诉求。表面看形势有利,但洪昊律师深知,缺席审理绝不意味着自动胜诉,法院仍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必须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洪昊律师的办案重点在于精准界定遗产范围并构建无懈可击的法律逻辑。首先,律师明确指出并论证了本案的核心遗产并非实体房屋,而是被继承人生前基于夫妻关系,在拆迁安置中签署的《期房购房协议》所蕴含的财产性权利(未来获得房屋的权利及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同权益。其次,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遗产分割和法定继承的规定,清晰地阐释了分割步骤:先将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刘XX所有,剩余一半方为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最后,针对原告主张“单独继承”这一超出均等分割的诉求,洪昊律师并未仅依赖于被告王XX的“缺席”和母亲刘XX的“同意”,而是将家庭内部已就另一套安置房达成分配方案(归王X)的事实作为重要的背景和情理支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家庭内部的协商过程和原告诉求的合理性,使得“由王X继承父亲全部份额”的请求不仅合法,也符合家庭内部的利益平衡,更具说服力。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述,洪昊律师确保了在被告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法庭能够全面掌握案情,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认定涉案《期房购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属于被继承人王XX与被告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XX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未留遗嘱,适用法定继承。鉴于原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出诉求,被告刘XX(配偶、另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明确同意,且对家庭内部分配方案作出了合理解释,法院判决该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由原告王X一人继承。本案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份额均等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