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刘XX(被继承人之妻)、王XX(被继承人之子)。
案由:原告主张*承被继承人王XX在棚改安*房*房*房*议中享有*二分之一权**务。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围绕拆迁安*期房***法*继承纠纷,案情相*清晰但具有*定特殊性,争议标的并非已取得产权*房*,而是一份尚*履行完毕*《期房*房*议》项*的合同权**务。原告王XX系被继承人之女,主张*被告王XX(其兄)多次表示放弃权*,且家*内部已有*配意向(另一套已安*房**X),故涉案协议中被继承人的份额应*其单*继承。接受原告委托后,洪*律师*临的局面是:被告王XX经**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将缺席*理;被告刘XX(被继承人之妻、原告之母)当庭表示同意原告诉求。表面看形势有*,但洪*律师*知,缺席*理绝不意味着自动胜诉,法*仍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必须*供充*的法*和*实依据。
洪*律师*办案重点在于*准界定遗产范*并构建无懈可击的法*逻辑。首先,律师**指出并论证了本案的核心遗产并非实体房*,而是被继承人生前基于*妻关*,在拆迁安*中签署的《期房*房*议》所蕴含的财产性权*(未来获得房*的权**支*剩余*款的义务),这属于*妻共同财产中的合同权*。其次,律师*据《民法*》关**产分割和**继承的规定,清晰地阐释了分割步*:先将协议项*权**务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刘XX所有,剩余*半方*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最后,针对原告主张“单*继承”这一超出均等分割的诉求,洪*律师*未仅依赖**告王XX的“缺席”和*亲刘XX的“同意”,而是将家*内部已就另一套安*房*成*配方*(归*X)的事实作为重要的背景**理支*,向**完整呈现了家*内部的协商*程**告诉求的合理性,使得“由王X继承父亲全*份额”的请求不仅合法,也符*家*内部的利***,更具说服力。通*严*的证据组织和*晰的法*论述,洪*律师*保了在被告一方*席*情况*,法*能*全*掌握案情,并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判决完全**了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认定涉案《期房*房*议》项*的权**务属于*继承人王XX与被告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XX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未留遗嘱,适用法*继承。鉴于*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出诉求,被告刘XX(配偶、另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明*同意,且对家*内部分配方*作出了合理解*,法*判决该二分之一的遗产份额由原告王X一人继承。本案应*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份额均等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