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律师。
被告:张XX(原告之父)、张XX(原告之姐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赵*师。
第三人:张XX(原告之姐妹)。
案由:原告要求确认其父与姐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办案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合法*式掩盖*法*的、损害其他继承人权**家*财产纠纷。涉案房*为父母(张XX、魏XX)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魏XX去世后,其享有*房*份额依法*化为遗产,应*其配偶及三名子女共同继承。然而,父亲张XX在与母亲一方*达成*产分割共识的情况*,与其中一名女儿(被告张X)签订了名义上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象征性的100元*格,将整套房*“出售”并过户至该女儿名下,其本质是将房*(包*属于*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无偿赠与给该女儿。原告作为另一女儿,其法*继承权*到严*侵害。接受原告委托后,洪*律师*锐地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问题:这份《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办案过程*,洪*律师*临的挑战在于:对方*张*是基于**内部协商*致的“分家*产”行为,符*家*伦理和*良风俗,且已履行多年。洪*律师*取了“穿透表面,直击本质”的策略。首先,他通*证据组织,牢固地确立了涉案房*属于*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份额为遗产这一基本法*事实。其次,针对那*《存量房*买卖合同》,洪*律师*点剖析其“以100元*易”这一极不合理的对价,结合被告当庭自认实为“赠与关*”,有*论证了该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本质。最关*的一步,洪*律师*准援引法*(当时*用的《合同法》),指出二被告(父亲与受赠女儿)在明*房*中包*其他继承人(原告及第三人)共有*产份额的情况*,未经**共有*同意,擅自处分该共有*产,其行为构成*意串通,损害了原告作为合法*承人的权*。洪*律师*代理意见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先定性(合同为赠与),再确权(房*含他人共有*额),最后*性(处分行为损害他人权***效)。通*严*的法*论证,洪*律师**地将案件焦*从*糊的“家*协商”拉回到清晰的法*规则之下,为原告主张*同无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了洪*律师*核心主张。判决认定:涉案房*为张XX与魏XX的夫妻共同财产,魏XX去世后,其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由全*继承人共有。被告张XX与张X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二被告在未征得其他共有*(即原告及第三人)同意的情况*,擅自通*该合同处分属于*XX遗产的份额(即房*的二分之一),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第三人利**合同无效),判决确认该《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涉及被继承人魏XX份额(房*二分之一)的部分无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