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原告以商*房*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委托人某实业**公**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提出三项*心诉求:一是确认双**订的《商*房*卖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解*;二是要求委托人退还购房*、维修资金*计 549094.43 元,并支*违约金 109818.89 元,总计 658913.32 元;三是本案诉讼费*委托人承担。
经*,原告于 2020 年 10 月与委托人签订《商*房*卖合同》,按揭购买委托人开发的商*,已支*全*购房*及维修资金。原告主张,合同约定交房**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但委托人逾期交房* 90 天,且擅自变更规划影响房*使用,故有***合同。委托人收到应*材料后,委托贵州XX律师*为特别*权*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公**法**。
二、办案经*
蒋*花*师*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是否构成*期交房,合同是否达到解*条件;二是规划变更是否构成*告解*合同的合法*由。为构建严*抗辩体系,律师*展了以下关*工作:
梳理事实脉络,锁定不可抗力依据:律师*入核查*件背景,发现案涉项*建设期间恰逢新冠疫情,且兴义市曾*施*时*默管*,属于*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同时*取兴义市住建局相***,该文*明*疫情导致商*房*能*期交付的,可延期不超过 90 天,为抗辩逾期交房*供了政策支*。
固定关*证据,夯实履约事实:律师*助委托人整理核心证据:一是 2022 年 12 月向*告邮寄的《延期交房*知书》,证实已提前告知延期事宜,原告未提出异议;二是 2023 年 3 月 24 日的《交房**书》,证明*托人在政策允许*延期期限内(合同约定交房*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90 天缓冲期)通*原告收房;三是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房*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四是兴义市自然资源局关**划变更的批复及公*记录,证明*划变更已依法*批公*,且未涉及案涉房*结构、户型、空*尺寸等核心要素,不影响使用功能。
精准庭审抗辩,明*核心观点:庭审中,蒋*花*师*绕争议焦*充*抗辩:一是委托人延期交房*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未超出政策允许*延期期限,不构成*约;二是规划变更合法*规,未损害原告核心权*,不符*合同约定或法*解*条件;三是房*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以实现,解*合同不利**易*定。律师**,原告以非根本违约事由主张**合同,缺乏事实及法*依据。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经*理,全*采纳蒋*花*师*抗辩意见,认定委托人延期交房*疫情不可抗力所致,规划变更未影响房*使用功能,不构成*本违约,合同应*续履行。最终*决: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390 元*原告与委托人各负担 519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