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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惟胜道(兴义)...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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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重大影响。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 ZXX,系某单位工作人员,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ZXX于 2024 年 8 月 7 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 ZXX涉嫌聚众淫乱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当事人委托贵州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昌兴律师高度重视本案,第一时间投入案件办理工作。为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律师重点围绕案件定性、犯罪情节、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分析。经深入研究发现,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相关情况,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判断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案件分析,徐昌兴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的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当事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事由,明确提出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依法全面审查本案事实、证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采纳了徐昌兴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重大影响。


  • 2025-11-20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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