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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有效运用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显著降低了实刑风险,体现了辩护策略对量刑的关键影响。

案件详情

公*机关*北省武*市汉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XX,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于*西省九江* xxxx县,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程 度,xxxx司**代表人,户籍*在地江*省九江 XXXXXXX湾,住江*省南昌*XXXX大街 XXXXXXXXX单*XX室。因本案于2022年6 7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对非国**作人员行贿罪于*日被刑事 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2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X,湖北XX律师。

辩护人梅X,上海*霖(武*)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省九江* 都**,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程 度,广*xxxx**有*公***代表人、南昌xxxx**有*公* 股东,户籍*在地江*省xxxx,租住广东*广 州市xxxx。因本案 2022年6月7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对非国**作人员行贿罪 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2023年2月28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湖北XX律师。

辩护人余*,上海*霖(武*)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北省武汉市, 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程*,原武 xxx**公**件经*,户籍*在地湖 北省武*市xxxxxx。因涉 嫌犯非国**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xxx 县,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2,汉族,大专文*程*, 原武*xxxxxxxx经*,户籍*在地湖 北省黄**xxxx号,租住湖北省XX*市xxxx。因涉嫌犯非国*工作人员受贿 罪于2022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XX,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 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程*,原xxxx服务**有*公**件经*,户籍*在地湖北省 宜昌*xxxx岗东**道xxxxxxxx,住湖北省宜昌*点军区xxxx室。因涉嫌犯非国**作人 员受贿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X,湖北XX律师。

辩护人周X,湖北XX律师。

湖北省XX*市汉阳*人民检察院以鄂***刑诉〔2025〕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XX犯对非国**作人员行贿 罪,被告人XXXXXX犯非国**作人员受贿罪,于2025 9月4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成*议 庭,适用简***,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XX*市汉阳*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xx出庭支*公*,被告人余XX及其 辩护人梅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余*,被告人XX、王 敏,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姜X、周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

湖北省XX*市汉阳*人民检察院指控及经*院审理查*:

一、被告人余XXXX对非国**作人员行贿事实

2011年1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余XXXX为更多 地获取xxxx集团**股份有*公*(以下简*xxxx集团)的  汽车*件采购订单,为二人经*的xxxx司、广* xxxx**有*公**取利*,余XXXX通*各自控制的账 户以销售回扣名义向xxxx集团下属**公**名配件经*行贿 共计*民币2,100,911元。其中,向时***xxxx汽车*售 服务**有*公**件经*XX多次行贿共计*民币571,446元;向 时***xxxx汽车*售服务**有*公**件经*XX多次行 贿共计*民币519,009元;向***昌*信通*汽车*售服务有 限**公**件经*XX多次行贿共计*民币254,901元;向*** 信汽车*团售后*务管*部备件管*专员王X(已另案判决)多 次行贿共计*民币205,700元;向****xxxx汽车*售服 务**有*公**件经*胡X(已另案判决)多次行贿共计*民币


215,325元;向**XXxxxx汽车*售服务有限**公**件采 购员、备件经*成*胜(已另案判决)多次行贿共计*民币 230,441元;向***昌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公**件经 理秦X(另案处理)多次行贿共计*民币104,089元。

2022年6月7日,公**警在xxxx集团总部将余XX XX抓获。

案发后,余XXXX自愿补偿xxxx集团经*损失人 民币427万**,并取得其谅解。

二、被告人XXXXXX非国**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1年4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XXxxxx集团下 属宜昌XX**公***备件经*期间,利* 其负责售后*件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助集团**公**配件供应 xxxx司、广*xxxx**有*公**获取配件采 购份额中谋取利*,通*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上述两家**公** 定代表人余XXXX给予的回扣款共计*民币254,901元。

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XXxxxx集团下 属的武*xxxx汽车*售服务**有*公***备件经*期间,利 用其负责售后*件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助集团**公**配件供 应*xxxx司、广*xxxx**有*公**获取配件 采购份额中谋取利*,通*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上述两家**公* 法*代表人余XXXX给予的回扣款共计*民币571,446元。

2015年6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XXxxxx集团下 属武*xxxx汽车*售服务**有*公***备件经*期间,利*


其负责售后*件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助集团**公**配件供应 xxxx司、广*xxxx**有*公**获取配件采 购份额中谋取利*,通*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上述两家**公** 定代表人余XXXX给予的回扣款共计*民币519,009元。

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XXXXxxxx集团工作 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公**关*案;同年5月18日,被告人XX xxxx集团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公**关*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XXXXXXXXX在开  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关*具的抓获经*、破案经  过、情况*明,授权*托书及被害单*委托报案人曾X的陈*,  证人谭XX、罗X、余XX的证言,xxxx集团出具的报案情  况*明、企业信用信息公*报告、合作协议、劳*合同、湖北省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调动审批表、任*通*,银行流水、转账明  细、电子银行回单,集采数据表、配件出入库表、备件采购与返  利*对情况*,微信账号、通*记录、京东*品卡截图,武*谦 天会计**务**有*公**计*告,xxxx司、广* xxxx**有*公**规监管*料,刑事和**议、谅解*、收据, 刑事判决书,户籍*息表、前科查*材料及被告人余XX、余X  山、XXX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XXX为谋取不正当利*,在备 件采购经*活动中向xxxx集团下属**公**名员工行贿共计 人民币2,100,9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作 人员行贿罪;被告人XXXXXX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 国**作人员受贿罪。公*机关*控被告人余XXXX犯对  非国**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XXXXXX犯非国**作 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成*。被告人XXXXXX主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从* 处罚。被告人余XXX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  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罚。被告人余XXXX  愿补偿xxxx集团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被告  余XXXXXX的辩护人基于*述本院已认定的法*或 酌定从*情节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关**告人  余XXX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 余XX在未被采取强*措施**其他案件的侦办到公**关* 合调查,期间并未主动交代自己在本案中的罪行,后***警在 接到xxxx集团报警后**日前往该集团总部将余XX、余X 山*回公**关*受调查,余XXXX不具有*案的主动性, 依法*能*定为自首,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事 实、证据与法*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告人余XX XX的辩护人认为应*二被告人判处有*徒刑八个月至九个 月刑罚的辩护意见,于**据,本院不予采纳。公*机关*议判 处被告人余XXXX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 刑;建议判处被告人XXXX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 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XX有*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


共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 条,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贪 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民法 院关**理自首和*功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及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XX犯对非国**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徒 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 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告人XX犯对非国**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徒 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告人XX犯非国**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徒刑十 月,缓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被告人XX犯非国**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徒刑十 个月,缓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五、被告人XX犯非国**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徒刑七 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一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六、对被告人XX的违法*得人民币五十七万*千四百四十 六元、被告人XX的违法*得人民币五十一万*千零九元、被告 XX的违法*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千九百零一元*以追缴,没 收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5-10-21
  • 最高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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