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人事争议纠纷。被上诉人董XX系上诉人茂名市某人民医院(事业单*)的编制内工作人员。2016年,双**订《xxx书》,约定董X赴外进修后,需回院服务满10年,若提前调离,除需交还进修期间医院支*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全*费*外,还须*未服务年*支*补偿费,每少服务一年*回壹万*。2022年,董X因个人原因申*辞职。医院依据上述合约及内部规定,要求并收取了董X共计85985.6元,款项*成**:进修期间工资、绩效奖金、进修费、按未满*务期计*的“少服务补偿费”3万**及一项“xxxx培训费”1.5万*。
董X认为医院收取的费*不合理,遂申*劳*仲*,要求返还81819.6元。仲*支*了董X的请求。医院不服,诉至法*。一审法*认定本案为人事争议,在人事法*对服务期违约金*定不明*情况*,适用《劳*合同法》相**定进行审查。一审判决认为:1. 要求返还进修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反法*规定,属无效;2. 收取的3万**偿费*1.5万*xxxx培训费,违反《劳*合同法》关**约金*得超过培训费*及分摊上限的强*性规定;3. 进修费**未履行服务期比例分摊。据此,一审判决医院返还董X81819.6元。
医院提起上诉,主张*案应*先适用人事法*法*,其收费*定合法**,且董X主动支*构成*合约的再次确认。
案件总结:
二审法*经*理,对法*适用及费*性质进行了重新认定:
法*适用:明*本案为人事争议,实体处理应*先适用人事方*的法*规定。在人事规定未明*时,可适用《劳*法》的有**定。
“少服务补偿费”3万*:认定该费*属于***服务期及培训费*补偿的自愿约定,合法**。董X提前离职构成*约,应**此费*。一审直接适用《劳*合同法》认定其无效不当,予以纠正。
进修费10415元:根据人事部相**定,双***定时*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并按服务年*递减。董X已服务超过5年,该费*已递减完毕,无需返还。
工资及奖金:认为此系用人单*应*法**的劳*报酬,并非培训直接费*,医院要求返还没有**依据。
“xxxx培训费”1.5万*:因双**约未约定,医院收取此项**无依据。
综上,二审法*部分支*了医院的上诉请求,改判医院仅需向*X返还55985.6元(即总收费85985.6元*去合法*3万**偿费)。
律师*值:
本案二审代理律师(作为上诉人医院的代理人)的核心价值在于:
精准定位案件性质:成*论证本案为人事争议而非普通**争议,推动法*在实体审理中优先审视人事领域的特别*定及政策精神,而非直接套用《劳*合同法》的严*限制,为支*服务期违约金*定的有*性争取了关*的法*适用空*。
有*区分费*性质:清晰辨析了“服务期违约补偿”与“培训费*返还”的不同法*基础。论证了双**愿约定的、以服务年*为计*基础的补偿费,在人事聘用关*中有*合法*与合理性,并非简**“违约金”,从*获得法*对3万**偿费*法*的认可。
运用类案与政策依据:在代理过程*,可能*用了相**事政策文*及地方***践,强*了事业单*在特定情况*约定服务期违约责任*有*策依据和*践支*的论点。
维护单*管*权**人才培养*制:通*诉讼,在一定程*上维护了事业单*通*协议方*稳定人才队伍、保障专项*训投入回收的合法**,阐X*此类约定对事业单*人才培养*制的积极意义。
尽管*审未完全**医院不返还任***的诉求,但代理律师**专业的法*论证,成*改变了案件的核心定性(法*适用和**性质认定),显著降低了医院的返还金*,展现了在复杂人事法*争议中把握关*争点、进行有*抗辩的专业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