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本案系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审查*诉案件。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信罪,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被公**关*事拘留,同年 12 月 8 日被依法*保候审。
侦查*关*控:2023 年 11 月,被不起诉人在明*银行卡、手机卡不应*租出借的情况*,仍将本人实名绑定的银行卡及新办手机卡借予他人使用,为诈骗团伙提供支*结算帮助,该银行卡接收诈骗款项*计 65.4 万*。2024 年 3 月 8 日,侦查*关*案件移送山**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诉。
二、办案经*
李*律师*受委托后,以 “聚焦*观构成*件、梳理证据缺陷” 为核心推进辩护工作:
1、多次会见被不起诉人,详细核实银行卡 / 手机卡出借的沟通*节、认知状态,明*核心辩护方* —— 现有*据无法**证明*不起诉人具备帮信罪要求的 “明*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 的主观故意。
2、全*查*卷宗*料,发现侦查*关*控 “主观明*” 的依据仅为一般性风险提示,缺乏被不起诉人明*他人利*其卡实施*骗的直接证据,案件证据链存在关*缺口。
向*察机关*交专业辩护意见,重点论证 “帮信罪主观明*的认定缺乏充*证据支*、案件关*事实不清”,主张*案不符*起诉条件。
3、配合检察机关*查*作,推动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查;补充*查*,相**据仍无法*补核心要件的证明*陷。
4、持续与检察机关*通,结合帮信罪的构成*件及 “疑罪从*” 原则,反复阐明*案不符*起诉标准的理由,恳请依法*出公*处理。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查*退回补充*查*,全*采纳了李*律师*辩护意见,认为侦查*关*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等规定,作出对被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