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XX*市江**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XX**有*公*,住所地湖北省XX*市江**纸坊街武*大道XX楼。法*代表人:徐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湖北XX律师。
被告:XXX**有*公*,住所地湖北省XX*市汉南区XXX室。
法*代表人:仇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公**工。
原告XX**有*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XXX**有*公*(以下简*:XXX**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法*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XXX**公**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原告加工定做款143590元*逾期支*的利*损失236元(暂计*至2025年7月20日,此后**以143590元*基数,自2025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常**务往来。2023年,被告将武*市江**XX新能*和XX零部件新建项*广*设计*作和***XXX研发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广*设计*作承揽给原告,由原告进行加工定做。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设计、制作并安*的义务。该项*地点位于*夏*XXX号,履行交付地点也是江**XXX号。2024年4月27日,原、被告双**行结算,被告应**原告309086元。2025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次进行结算,被告应**原告34504元。以上共计34359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了20万*,剩余143590元**告多次催讨后*迟不予支*。本案承揽加工成*履行地在武*市江*区,故江**人民法*对本案有**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特向*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X**公**称,我方*为对方*供的对账单*XX签字不能*表我**公**为结算依据,对账单*的单*过高,我**公**认可。另我方*庭提交的部分付款凭证足以证明*方*诉的金*有误,需要重新对账。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XX**公**经*广*设计、制作等业务的法*,其与XXX**公**期有*务往来。2023年,XXX**公*将武*市江**XX新能*和XX零部件新建项*广*设计*作和江**XXX研发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广*设计*作交由XX**公**行加工定做。后XX**公**别*具:XX广*费*清单,载明名称、尺寸、材料、单*、数量、总价、经*人等类目,合计217085元。该清单*款处有向XX签名,备注“说明:上述部分报价过高,现场审核扣减8000元。实际结算为209085元,**公**定”,落款时*为2024年4月27日。XXX(豹X)广*费*清单,该清单*式与前述清单*致,其中第一行载明*挡180*2.6,镀锌方*+镀锌板,468㎡,单*83,总价38844元,已结算开票(7月以付)。另载明*办人有***、冯X、李X等,该清单*计104801元。该清单落款处有*XX签名,备注“说明:上述部分报价过高,审核扣减4800元。实际结算为100001元,**公**定”,落款时*为2024年4月27日。XX(金*)广*费*清单,载明**人分别*向**、张XX,合计34504元,落款处有*XX签名,备注“票已开”,落款时*为2025年6月30日。以上合计343590元(209085+100001+34504)。
2024年2月7日,XXX**公**XX**公**账5万*,备注“XX项*广*费”;2024年5月31日,XXX**公**XX**公**账3万*,备注“XXX广*费”;2024年6月28日,XXX**公**XX**公**账2万*,备注“XXX项*打印*”;2024年9月3日、2024年11月8日、2025年1月27日,XXX公司*别*XX**公**账2万*、3万*、5万*,备注“XX项*广*费”。以上合计20万*。XXX**公**称其已实际支*337282元,除上述XX**公**可付款外,另有:2024年1月9日转账49063元,备注“广*费XXX项*”;2023年9月28日转账9429元,备注“广*费XX项目广*费”;2023年7月22日转账18844元,备注“XXX项*临时*挡款”;2023年1月19日转账59946元,备注“XXX智慧光电项*广*费”。庭审中XXX**公***其另于2023年1月19日转账2万*(未提交转账记录),于2023年7月22日转账18844元,合计38844元*针对案涉项*的付款,XX**公**计*已付款中。XXX**公**该38844元*XXX(豹X)广*费*清单*第一行载明*挡180*2.6,镀锌方*+镀锌板,468㎡,单*83,总价38844元,已结算开票(7月以付)的对应*款,且该笔款项*已付故并未计*清单*计**中。
庭后,XXX**公**补充*称:XXX(豹X)光谷*单*备注一栏含有XX、XX、XX、XX四个项*的广*费*,而在庭审中XX公司*明*该四个项*款项*结清,在结算单*重复计*,存在明*错误。
2024年4月28日,XX**公**XXX**公**具价税金*30908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为“项*名称:XX新能*和XX零部件新建项*IC广*”。
2025年2月7日,XX**公**XXX**公**具价税金*为349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XX**公**提交其与张XX的微信聊天记录,张XX“你自己的账没有*,还有*算单。”XX**公*“我自己的账有*,就是说我上次给他开了30万*,309000,嗯,309085元*票,他已经*了我们。20万*是说还差十万*九千十万*十万*千零八十五,还欠我们这么多,那*每次打款的上面都**录。”并向*XX发送清单。4月16日,XX**公*“然后,你叫李X把我们的钱*了就算了。”张XX“说了,会安*一部分的,剩下的要等到8月份。另外你下周*二抽空*来一下,把结算做了,我看你这些单*好多没有*字确认的,发给会计*。五一前肯定给你安*。”5月25日,XX**公*“张*,这个票我们可以开了吧,那3万*块钱*票开了之后,我想把**公**备注销了。”5月27日,张XX“开出来吧,昨天李X要款回来确定了款要到下个月15-20号之间给你安*。”
XX**公**提交其与向XX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XX告知其为项*负责人且工地有**。2023年9月8日,向XX“把邓X,就写在资料里面”,XX**公*“好的,项*经*、项*负责人、技术总工,名字”,向XX复“冯X,向XX,张X,戴XX”。当日XX**公*向*XX发出其设计*XXX**公***组织架构图,载明*XX系项*负责人。向XX复“就这样吧”。XXX**公**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于*明*的及关*性不予认可,称该广*牌只用于**XX使用的象征性展示,并非我司*项*部真实的组织架构,我司在此项*上建设局备案只有*X由**公**权*行各类结算及对外对接各类管*事务。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XX**公**张*揽费*合计343590元,并提交三张*别**XX、张XX签名确认的清单。XXX**公**认可向XX具备代表**公**理结算的权*,但XXX**公**合同履行中与向XX对接,项*地广*牌公*向XX为项*负责人,张XX签字确认的清单*载明**人为向**,且XXX**公**续付款,XX**公**在XXX**公**认的情况*开具了发票,故XX**公***由相*向XX具备结算的权*,其主张*金*34359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XXX**公**付款,XX**公**张*20万*,XXX**公**称XX**公**算了38844元,对此,XX**公**张*笔款项*在清单*列明,与案涉项*付款无关,经*查*款明*及备注与清单*载明**及备注,可予印*,且XXX**公**后*确认38840元*针对光谷*定项*的围挡款项,故该部分不应**案涉已付款;其另辩称清单*存在重复计*,但并未明*重复计*项*对应**,其相**称意见本院依法*予采信。XX**公**张XXX**公***143590元,本院予以支*;XX**公**张XXX**公**2025年7月1日起以143590元*基数,以一年*LPR为标准支*逾期利*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结合双**理结算时*,XXX**公**及时*款客观上确会造成XX**公**金*用损失,该项*请,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于*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XX**有*公*143590元*利*(以143590元*基数,以一年*LPR为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5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1237.95元,由XXX**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零二六年*月十三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