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南京XX**公*(法*代表人: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律师)诉被告XXX江*XX**公*(法*代表人:田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律师、俞X律师)、田XX建设工程*包*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双**2022年7月16日签订劳*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京某某城置地NO.2015G61地块项*(C、D地块)公*样板房*装修工程*(G地块)天某会所装修工程,工程*共计483156.47元,扣除已支*238000元*质保金*,尚*274319.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剩余*项*利*,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办案经*:
法*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依法*用普通**独任*判,于2025年10月11日、11月20日公*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XXX**公**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XX经*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依法*席*理。原告为证明*程*金*申*司**定,法*委托江**XX**公**具工程*价鉴定意见书。双**样板间工程*款、会所工程*否由原告施*、田XX是否应*担共同还款责任*焦*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论。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
关**板间工程,双**共同签章*算单,鉴定意见确认工程*价为273201.1元(不含拆除费*)。扣除已付款238000元,剩余*付金*为35201.1元。被告未及时**构成*约,应*立案之日(2025年2月27日)起按LPR支*利*。
关**所工程,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实际施*人,被告提交的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外人参与施*,故原告主张*所工程*不予支*。
关**XX的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系XX**公**际控制人或承包**相*方,故其共同还款请求不予支*。
综上,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江*XX**公***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工程*35201.1元*相***;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公*费、鉴定费*计12680元,由原告负担8334元,被告XX**公**担434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