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199X年X月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无职业,户籍*在地辽宁*辽阳*XX,现住址辽阳*XX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XX公**局监视居*,于2022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XX公**局刑事拘留,经*院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XX月XX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律师*业证号码xxxxxxxxxxx,辽宁XX律师。
本案由辽阳*公**XX公**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XX月XX日向*院移送审查*诉。
经*院依法*查**: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5月份期间,那XX(已不起诉)冒充“谭XX”女性身份和*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期间那XX单*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多次编造“谭XX”急需用钱**辽阳*XX区可以与被害人宋XX见面为由,骗取XXX钱*共计38720.49元*民币,其中那XX诈骗XXX数额为38720.49元*民币,某某某诈骗XXX数额为25115.99元*民币。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关*口头传唤归*,到案后*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其行为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骗罪。但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首的法*从*处罚情节,在公**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解。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