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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孙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 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高*文*,群众,无业, 辽宁*鞍山*,现住某某。因 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某某分局 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 审,经*院决定,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系辽宁XX律师。

被不起诉人毛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 份号码xxxxxxxxxxx5,汉族,初中文*,群众,无业, 黑龙**哈*滨市人,现住沈**。2017年*信用卡诈骗被黑龙**哈*滨市xx区人 民法*判处有*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 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审,经*院决定, 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崔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 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群众,无业,辽宁*铁岭市人,现住沈**经*技术开XX。2015年xx月因饮酒后* 驶营运机动车*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 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 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被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4 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田XX,男性,1989年xx月xx日出生,公* 身份号码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群众,无业, 辽宁*铁岭市人,现住铁岭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被辽阳*公** 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xx月xx日被该局  被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4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辽阳*公**某某分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xx月xx日向* 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xx月x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关*充 侦查,侦查*关*2024年xx月xx日补查*报。辽阳*公**某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毛X通 过朋友结识了被不起诉人崔X,被不起诉人崔X对被不起诉 人毛X称可以给他人办理贷款挣钱,且让被不起诉人毛X寻 找客源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之后*不起诉人毛X联系经* 给他人办理贷款的“某某”寻找贷款客户,被不起诉人孙X在 “某某”指示下,联系到被不起诉人毛X,2023年xx月xx日被不起诉人孙X开车**某客运站带领被害人张XX以及另 外需要办理贷款人栾*某一起到辽阳*某某区东*道街的灯塔 农**行,给被害人智障残疾人张XX办理贷款,到达辽阳*后, 被不起诉人孙X将张XX、栾*某交给被不起诉人田XX和*XX,田XX联系辽阳*贷款的侯X,侯X让岳XX领着办 贷款的人联系韩XX和**某到灯塔农**行办理贷款。田XX和*XX领张XX和**某进入辽阳*某某区东*道街的灯塔XX银行找到岳XX、陈*某和*XX办理贷款,贷款人栾*某未能*款 成*,被害人张XX成*办理4.3万**款,取款后*到田XX 和*X驾驶的吉*车*,坐在汽车*驾驶位置的被不起诉人崔XX用特别*的语气威胁、恐吓张XX“把钱*我”、“你把钱* 我拿来”,被害人智障残疾人张XX心里害怕被揍,遂将刚刚贷 款的4.3万**民币交给被不起诉人崔X,崔X和*XX给 分2200元*民币,田XX交给岳XX13000元*民币,后** 程*给韩XX2200元*民币,给侯X5400元*民币,岳XX留 给自己5400元*民币。田XX把剩下的钱*毛X,毛X留 下14600元*民币(其中10300元*民币给“某某”),毛X把 剩下的钱*孙X,后*X留下3000元*民币把剩下的8000  元*民币给了被害人张XX,并告知被害人张XX其贷款不用还了。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和*XX等人以收取提 成*种费*为由,分工合作,积极寻找贷款客源帮助被害人贷款4.3万**民币后,除当场支*被害人张XX8000元*民币外, 使用威胁、恐吓方*,借故生非,强*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 财物共计3.5万**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孙XX拿硬要抽 取3000元*民币,被不起诉人毛xx拿硬要抽取14600元*  民币(支*给毕*10300元*民币,毕*暂未到案),被不起  诉人崔XX拿硬要抽取2200元*民币,被不起诉人田*xx  拿硬要抽取2200元*民币。

协助贷款的其他人员:强*硬要,占用残疾人张XX财物人 民币如下:岳XX(个体汽车*理)5400元*民币,侯X(无业, 贷款中介)5400元*民币,韩XX2200元*民币(其中支*给陈*某 1300元*民币)。

经*院审查*退回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公**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起诉条件。依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以内向* 阳*人民检察院申*,请求提起公*;也可以不经**,直接向 辽阳*某某区人民法*提起自诉。


  • 2024-09-20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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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现任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策划,高水准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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