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XX
被告:某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XX,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北京XX,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律师,北京XX律师
(二)案件背景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 2019 年 7 月 14 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 年 5 月 12 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 2007 年至 2021 年期间占用其 80.2 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 77152.4 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称,2007 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 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 59.5 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
(三)诉讼历程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阿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律师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X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二、案件总结
(一)争议焦点
1.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
3.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三)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14 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 2020 年 7 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三、律师价值
(一)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 “公平受偿” 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多维构建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
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高效维护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个别债权人的单独诉讼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律师通过专业、有力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仅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职责与价值,为类似破产期间债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