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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把握司法解释节点,为劳动者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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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一个案子,敏锐洞察新旧司法解释时效规则差异,精准沟通力促适用对劳动者有利规则,成功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0234月,当事人入职某阀门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每月向当事人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以年终奖名义在春节期间一次性发放,但实际发放金额低于双方约定标准。20248月,当事人休产假,产假期满后返岗,公司告知其原岗位已被他人顶替,要求其调整至车间质检岗位,当事人不同意调岗,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以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调岗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后,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当事人的大部分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50664.67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按月计算,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已过时效,且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此案。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计算问题;二是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调岗的行为,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当事人主张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是否应得到支持。

此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该解释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从整体计算变更为按月计算,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极为不利,若按此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部分二倍工资差额将超过时效。孙启发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关键节点,立即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发现本案开庭时间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旧的时效规定,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整体计算,当事人的请求并未超过时效。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孙启发律师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当事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银行流水、被迫辞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产假证明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调岗的事实。庭审中,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针对时效问题,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应适用旧的时效规定,当事人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未过时效,公司主张按月计算时效的理由不成立;针对拖欠工资问题,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公司每月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未足额发放,应支付工资差额;针对违法调岗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律师强调,公司在当事人休产假后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此外,律师还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诉求,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调岗的行为,应支付相应费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按整体计算,当事人的请求未过时效,判决公司支付当事人工资差额6811.07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33.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762.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4.26元、防暑降温费1575.09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得益于孙启发律师对法律司法解释节点的精准把握和扎实的证据准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


  • 2025-09-03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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