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XX与蔡XX婚约财产纠纷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 原告:钱XX,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 被告:蔡XX。
(二)核心案情
原、被告系工作关系相识后恋爱,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称举办仪式前后共向被告支付彩礼及各类礼金 26.14 万元,为被告购买价值 38000 元的 “五金一钻”,后双方因矛盾无法调和,于 2025 年初分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及物品。被告辩称部分款项并非彩礼,“五金一钻” 未全部交付,且原告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二、办案经过
-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取现凭证、珠宝首饰发票、结婚视频、通话录音、礼金登记表等证据,拟证明彩礼支出情况;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美团订单截图、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及部分款项并非彩礼。
-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案件相关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蔡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钱XX彩礼金和 “四金一钻” 折价款共计 157121.3 元。
- 驳回原告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896 元、保全费 2017 元,合计 4913 元,由原告钱XX负担 2335 元,被告蔡XX负担 2578 元。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 适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原告母亲给付的 66000 元见面礼金、100000 元彩礼、价值 34259 元的 “四金一钻” 及上车礼 6600 元、下车礼 8800 元、改口费 8800 元,合计 224459 元,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 70% 的彩礼,即 157121.3 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恋爱期间赠与的金手链、大额转账、压岁钱、结婚礼金等,因不属于彩礼范畴或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