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河南XX律师。
被告:宋XX,女,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肖XX与被告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诉称,原、被告系情侣关系,从2023年4月27日开始,双方感情良好准备结婚。被告宋XX以结婚为由,要求原告向其转账,承诺彩礼够了就领证。原告肖XX按照其要求,陆续转款共计47692元至被告账户。但2024年五一期间,被告宋XX不再同意领证,在原告要求其返还彩礼款后,被告承认款项并于2024年5月20日还款1000元,剩余46692元拒不返还。故原告肖XX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宋XX返还46692元;2.被告宋XX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XX通过网络认识被告宋XX后,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宋XX以结婚需要彩礼为由,多次要求原告肖XX向其转账,以供其生活消费使用。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原告肖XX使用微信、支付宝,分多次向被告宋XX转账,共计41892元。后因原告肖XX未再向其转款,被告宋XX便以让其失望为由,拒绝领证结婚。2024年5月20日,被告宋XX退还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肖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肖XX自认识被告宋XX后,为实现婚姻目的,多次向被告转款;而被告宋XX则在接受转账后,不断索取更多钱款,且在未能实现目的后,即拒绝再与原告交往、结婚。从二人的相处模式、给付财物态度及感情状况可以看出,被告宋XX对于二人之间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将原告肖XX给付的钱款予以返还。经庭审查明,被告宋XX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接受原告肖XX转款41892元,其已退还1000元,还应继续退还剩余4089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000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再支持。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及答辩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X返还原告肖XX彩礼款408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宋XX负担411元,原告肖XX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