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非集体成员转让集体土地?法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 行政类
行政类
李超律师 在线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756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原告律师成功论证了《还款协议》第二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过调取土地权属证据,明确了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当事人无权处分。律师的专业调查与法律适用能力,帮助法院认定协议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厘清权属、适用法律方面的关键作用。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集体土地权益被确认无效案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郭(女)因与被告陈、张之间的《还款协议》效力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土地权益处分的第二部分无效。原告委托天津XX的徐律师、李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委托天津XX的王律师作为代理人,被告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核心事实为,2022年12月5日,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第一部分涉及一笔44万元的债务清偿。第二部分则约定,将一处位于北辰区的土地(经查为村集体所有)归被告陈所有,原告郭及其亲属放弃使用并承诺配合未来拆迁手续。原告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办案经过: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核心证据《还款协议》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将争议焦点锁定在第二部分的法律效力上。为证明该部分约定因处分集体土地而违法,律师协助原告积极调取涉案土地的权属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申请法院依职权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证实,涉案土地确权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且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基于此确凿证据,律师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原、被告双方均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关于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约定,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主体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适用,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关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的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判决确认案涉《还款协议》的第二部分内容无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X负担。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应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被告双方均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协议中处分集体土地相关权利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依法认定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超律师
5.0分服务:3756人执业:5年
李超律师
11201202****5200 执业认证
  •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
  • 187 2210 0597
  • 1592220653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