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行人不慎*入无盖*井*伤纠纷案》
审理法*信息:
天津市蓟*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孙X(男,1997年*生)于2021年10月9日晚,在前往蓟*区某商*广*就餐后,行经*广*东*角路*时,不慎*入一处绿化带边*无盖*窨井*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左*横突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损伤等。因与相***商*偿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法*工作者冀*。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包*:
天津某商*管***有*公*(以下简*XX**公*),法*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公**工刘及天津**律师*务所律师**。
天津市某商***有*公*(以下简*蓟*XX),法*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务所律师*。
天津某建筑工程**有*公*(以下简*津XX**公*),法*代表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XX律师**。
天津某建设投资**有*公*(以下简*XX城XX),法*代表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XX律师*X。
天津市某路*管*所,主要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务所律师*。
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法*代表人金*。
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务所律师*。
办案经*: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窨井*管*责任*体认定及责任*分。作为代理律师(此处以代理某一方,例如XX城XX或原告方*视角为例),办案重点在于*清工程*工后*移交情况*管*职责归*。通*分析证据,发现建设单*XX城XX无法*明*已将案涉道路*设施*交给其他单*,亦无证据证明*自身履行了管*维护职责(如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复破损井*)。同时,针对其他被告(如施*单*、运营**公**)提出的免责抗辩,律师**质证其提交的所谓“移交”证据(如单**件、无对方*认的聊天记录等),指出其证明*不足,无法*成**移交,从*将管*责任*定在建设单*XX城XX身上。对于*告方*过错,亦予以客观承认。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定,案涉窨井*成*人损害,管*人XX城XX不能*明*到管*职责,应*担侵权*任。同时,原告孙X作为完全*事行为能*人,未走常*行人路*且未尽到安**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错程*,法*酌定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XX城XX承担60%的责任。
关**失,法*核定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交通**合理损失共计33,910.51元。据此,判决XX城XX赔偿原告20,346.31元(即总损失的60%),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应*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地下设施*害责任)等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