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XX,女
原告:郎某某,女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湖北XX律 师。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涂XX、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涂XX、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 某某立即向二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共38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并以所欠租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上按同期一年期LPR 即3.65%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二、 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判令被告周 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15 日,被告作为乙方与原告涂XX作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乙方向甲方承租宜昌万达广场西区126、127号铺2楼商铺,面 积12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30 日,每月租金150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年按零度支 付)。2022年4月27日,原告涂XX及原告郎某某与被告周圆 志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周某某欠原 告郎某某和原告涂XX两人万达广场房租人民币共计99000元。 备注为自2021年11月1日到2022年4月30日止的房租9000 元及适约金30000元,总计12万元。扣除已付房租6000元及房 屋押金15000元,剩余欠款99000元。经办商,还款计划如下: 2022年6、7、8月份每月还款6000元;2022年9月至2023年 4月每月还款10000元;2023年5月还款1000元,此还款结清, 并约定逾期利息按照3.65%的1.5倍及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 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周某某承担。该《租赁合同租金还款协议》 实际履行情况为,2022年10月18日还款6000元,2023年2月 5日还款4000元,2023年3月16日还款6000元,2023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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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还款7000元,2023年12月16日还款8000元,共计还 款31000元。截止2025年4月30日,尚欠68000元,原告方多 次催告要求其还款,被告方一直拖欠未归还。综上所述,原告涂 向 明 及原告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 如所求。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 法 院确认:
一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涂XX、 郎某某租金38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68000元;被告周 某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涂XX、郎某某支 付4000元,直至68000元清偿为止。支付款项按照先扣减违约 金后扣减租金的顺序。
二 、若被告周某某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涂XX、 郎某某有权就剩余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 983元、保全费886元,以及以未付租金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5 年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3.65%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 用利息, 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原告涂XX、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 、案件受理费9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86元,由原告涂XX、郎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 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 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 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