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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王帅龙律师 在线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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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王帅龙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有力的抗辩回应及精准的损失核算,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合理赔偿,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2022 年 9 月 14 日 19 时,被告一(快递公司员工)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区域道路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
事故发生时,被告一系履行快递派送职务,被告二(快递公司)为其在被告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及快递人员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20 万元),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04557.50 元,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案件核心争议,有序推进维权工作:
证据全面固化:系统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疗记录、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一劳动关系证明(APP 认证、工作群记录)、保险单等关键证据,明确事故责任、伤残等级、履职事实及投保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索赔奠定坚实基础。
针对性应对多重抗辩:
针对保险公司 “主体不适格、不并案处理” 的抗辩,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为避免诉累,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针对保险公司 “仅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其余属除外责任” 的抗辩,指出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该免赔条款,保险公司无事实依据,反驳其不合理核减主张;
针对保险公司 “免赔 5%” 的抗辩,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主张 “100 元或 5% 免赔”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确定免赔额为 100 元;
明确责任主体:强调被告一系履职行为,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二(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比例: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年龄及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主张被告承担 80% 责任;虽法院最终调整为 70%,但通过扎实举证确保核心损失均被纳入赔偿范围。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合计 251652.17 元,明细如下:
医疗费:39885.17 元(扣除重复计算的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 元;
营养费:2700 元;
误工费:36648 元;
护理费:12725 元;
残疾赔偿金:149994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 元;
交通费:800 元;
鉴定费:1900 元。
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 177106.52 元(扣除 100 元免赔额),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快递公司赔偿原告 100 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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