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基本情况
1993 年,慈溪某村民获批住宅用地占地面积 136.8 平方米。1996 年,该村民以 “住房困难” 为由申请新建房屋,申请表填写 “无房”,获批占地面积 110 平方米的建房许可,1999 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2017 年,慈溪市人民政府认定该村民隐瞒住房情况、骗取建房批准,作出撤销 1996 年建房批文的决定,并于 2019 年送达。该村民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撤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送达程序轻微违法,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村民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上诉人委托后,律师团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以 “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信赖利益应保护” 为主要代理思路。庭审中,律师指出案涉审批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适用该法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强调申请表非上诉人全部填写,且行政机关知晓其原有住房情况,认定骗取批准缺乏依据;同时主张上诉人建房使用二十余年,投入大量资金,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诉撤销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及案涉撤销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宅基地审批撤销行为的事实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边界。法院强调行政机关撤销既往审批需适用行为时法律,不得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明确行政机关知晓申请人住房情况的,认定 “骗取批准” 缺乏依据。此外,该案例肯定了宅基地使用人长期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对同类宅基地审批撤销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