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突破双*抗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时*与主体资格的成*维护
审理法*信息:
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
案情简*: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住所地已隐藏)与被告天津市XX**公*(住所地已隐藏)于2009年*订《工程**承发包*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工后,双**2010年*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代理人天津XX郭**律师、李X实习*师*起诉讼,要求被告支*剩余*程*及逾期利*。
办案经*: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被告提出的两项*心抗辩展开了针对性工作:
应*“主体不适格”抗辩:被告声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公**订。律师**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具书面说明*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成*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应*“诉讼时*已过”抗辩:针对被告主张*告起诉已超三年*讼时*,律师*统梳理了双**2007年*2016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款流水,证明***在长期、连*的多合同履行关*,且被告付款时*未明*对应*体合同,最后*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讼时*应**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
案件结果:
法*完全*纳了原告(我方)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支*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判决理由:
主体资格:法*认定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实签订,原告主体适格。
诉讼时*:法*认为,双**期合作、付款连*且未明*指向,原告无从*切知晓本案债权*否被清偿,诉讼时*应**告最后*笔付款日(2020年1月22日)起算,故原告于2021年*诉未超过三年*讼时*。
欠款金*:经*审协商,以被告主张*结算金*230,473.35元*准,扣除已付158,000元,确认欠付工程*为72,473.35元。
利*起算:因合同未明*约定付款期限,法*酌定利*自双**审确认欠款数额之日(2021年3月11日)起算。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市XX**公***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支*工程*72,473.35元*相***(以72,473.35元*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双**比例承担。
应*法*:
本案主要援引《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关**同履行与支*价款的规定),以及《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年*讼时*期间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