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男方支付35万元房屋折价款、女方抚养儿子获每月3000元抚养费——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调解离婚案
审理法院信息: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23年3月9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鲍(男,1986年生,某公司行政副经理)与被告尚(女,1990年生,无业)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原告鲍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原告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实习律师王*(天津XX)
被告诉讼代理人: 张**律师、侯**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
本案在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代理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多轮沟通与协商。律师协助当事人厘清了共同财产范围(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并就抚养费支付标准、房屋折价款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提供了专业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双方在庭外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婚姻关系: 准予原告鲍与被告尚离婚。
子女抚养: 婚生子由被告尚抚养,原告鲍自2023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财产分割:
房产: 登记于鲍名下的夫妻共同房屋归鲍所有,鲍向尚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35万元人民币,并分三期付清。尚*需在规定日期前腾退房屋。
车辆与存款: 鲍X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均已履行)。
债务处理: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5675元由原告鲍X负担(已交纳)。
履行与执行: 调解书明确了履行期限,并载明逾期不履行的将产生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乃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财产、纳入失信名单等)的法律后果。
结果依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