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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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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文律师 在线
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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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因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就认为被告人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没有法律依据,过于主观,是对被告人权利的限制和侵犯。综上,应依法判决本案被告人无罪。经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王律师办案团队成功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五十多岁的李XX(化名)驾驶两轮电动车与逆行骑乘电车的受害者相撞,随后李XX求助路人拨打120、110报警。救护车到场后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治疗,而李XX则继续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在等待近半小时后,交警仍未到达现场,李XX便先行回家处理自己的眼伤及腿伤。后续受害者因救治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XX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依据李XX肇事逃逸且不认罪认罚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加重量刑。

案件代理:李XX家属找到苏律团队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接到委托后,积极与当事人及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查阅了解相关证据材料,随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就交通肇事罪而言,《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系指对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在能明确被害人自身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请求过路司机帮忙报警后,其在现场等待交警半小时左右,始终没有等到出勤交警,被告人自述的等待时间与交警的录音所述时间可以相互印证,与现场勘查笔录所载时间相互印证。在此基础上,事故认定书仍以“逃逸”推定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进而以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明显不当。

  • 2024-01-01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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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文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7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案件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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