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22)皖1324诉前调书xx号
原告:位某某,女,汉族,宿州市泗县人
被告:泗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泗县
案情简介:
位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11日购买被告开发的泗县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527037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应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 日内为原告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合同约定了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如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直至2021年9月23日被告才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起诉材料。首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适格。之后与当事人沟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明确诉求,最终书写起诉状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位某某与被告泗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诉前调解,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位某某、泗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
判决结果:
一、泗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位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975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元,由位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