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安徽省泗县XX
(2022)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泗县某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案情简介:
原告泗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委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某村部前汪塘地上的建筑物。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某村汪塘地承包协议书》, 原告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村部前的汪塘地发包给被告使用,承包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规建房,2022年6月15日,双方签协议约定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拆除汪塘上的建筑,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庭审材料。首先到泗县公安局调取被告户籍信息,以明确被告。之后组织证据,让村部提交整改通知,并到镇政府调取被告违规建房的相关证据,确定被告违法建房的事实,最终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详细展示证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张X在汪塘地上未经过审批许可擅自建房. 建筑物物权不受法律保护,张X与村委会达成协议自行拆除建 筑物,某镇人民政府也责令张X于2021年6月30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张X至今都没有履行,某村委会诉讼请求张X拆除汪塘上违法建筑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其承包的泗县某村村部前汪塘地上的违法建筑物。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