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强奸罪案缓刑辩护成功:律师精准运用量刑情节,助力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93年出生。
辩护人(代理人):天津XX律师、徐*律师。
被害人:陈。
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田*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其曾租住的房屋,见被害人陈XX在屋内,遂进入其卧室攀谈。期间,田*对陈XX抚摸,遭拒后将其按倒并进一步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并欲打电话报警,田*中止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超自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天津XX律师团队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提出系统性的辩护意见:首先,明确指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于法定“犯罪中止”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次,强调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律师向法庭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系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犯强奸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核心应用的法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六十七条(自首)及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