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不当得利纠纷
安*省泗县XX
(2025)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
被告:宋X1,男,汉族,安*省宿*市泗县人
被告:宋X2,男,汉族,安*省宿*市泗县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科鑫律师*务所律师。
案情简*:
原告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与被告宋X1、宋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宋X1、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陈*案件事实: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的股东*X2以**公**义与案外人胡X签订房*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出资采购施*所需材料并安*员工进场施*,后*X2安*其弟宋XX代收合同款共158,500元,宋XX收到工程*后*未向**公**付。**公**次向*X1、宋XX索* 该合同款,但宋XX、宋XX均未向**公***。为维护**公**合法**,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诉请请求。
原告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诉讼请求:1、宋X1、宋X2返还**公**同款本金158,500元*资金*用期间的利*,利*按年*率3.45%计*,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保函费*宋X1、宋X2承担。
办案经*:
代理律师*受委托后,立即到泗县人民法*调取原告起诉状以及在案证据。之后*委托人了解*情,核实证据,经*充*沟通,确定了答辩方*,并搜集和准备证据。最后*写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逐一展示证据,以证明*案并非不当得利*纷案件,而是股东*间的合伙纠纷,并出示证据证明*托人为**公***了各种款项,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诉。
答辩意见:对宋X1答辩:宋XX借用宋XX的银行卡收取胡XX的装修款, 宋XX在收到上述款项**即如数转款给宋XX,宋XX作为**公**股东***取该装修费*,宋XX没有*取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
对宋X2答辩:1、**公**法*代表人卜X与宋XX均是**公**控股股东,两人均占50%股份,卜X虽然是**公***代表人,但宋XX也有**客户签订合同,该合同签订后*X也进行了确认,实际施*也是双**同参与,宋XX作为股东*取款项*于**公***,不构成*当得利;2、**公**绝大部分款项*不通***公**对公*户进行交易,也不通*公 司*对公*户支*货款和*员工资,因此不能*为宋XX用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认为是私人占用,就属于*当得利,应**是否实际占有*款项*确认;3、宋XX在收到该案的装修款后,不仅转款卜X,也向*工和*货商*行转款共计180,646元。综上,本案应*于*伙纠纷,请求驳回**公**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明*规定,得利*没有**根据取得不当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
本案宋X2借用宋X1的银行卡收取胡某的装修款,宋X1在收到胡某交付装修款145,000元*,如数将该145,000元*款给宋X2,宋X1并未因此获取任***,**公**讼请求宋X1返还其不当得利*158,500元,无事实及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宋X2作为**公**东*表**公**胡某签订《智能*整装定制购销合同》,其也有**表**公**取胡某交付的装修费,**公**讼请求宋X1返还其不当得利*,于**据,本院不予支*。
如**公**为宋X2的收款行为侵害了**公**合法**,依法**据**公****行向宋X2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1.44元,财产保全*1,313元,合计 3,134.44元,由无锡市某建设工程**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