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XX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豫刑初***号
公*机关*乡市红*区XX。
被告人孙X,男,*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地河南省某县,住新乡市XX某街。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年**月被新乡市公**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年月被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决定取保候审,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院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X,女,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无业,户籍*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某区,住新乡市某区某街。因赌博,*年月日被新乡市公**某派出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院决定,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指定辩护人张XX,河南某(新乡)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汉族,高*毕*,某单*员工,户籍*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某区,住新乡市某区某街。因犯危*驾驶罪,于年月日被河南省某县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同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年月日决定取保候审,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院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X,河南某(新乡)律师*务所律师。
新乡市XXXX以新红*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王X、李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年月**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XXXX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公*,被告人孙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魏X,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期审理。现已审理终*。
新乡市XXXX指控: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孙X、王X、李X等人在新乡市XX某小区某商*顶层开设赌博场所,以红*麻*方*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每小时*水元,共计*头渔利*****元。年月日,孙X退股,李X、王X等人继续开设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赌博至**月*日被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机关**院提供了被告人孙X、王X、李X的照片、户籍*明、到案经*等书证;证人王X、张X等的证言;被告人孙X、王X、李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机关*为被告人孙X、王X、李X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到案后*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处罚。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理。当庭发表公*意见,被告人孙X到案后*于*要犯罪事实前后*现反复,依法*能*定坦白,撤销孙X在审查*诉环节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X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X在法*审理阶段*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一年*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X表示认罪认罚,但当庭对其之前的供述翻供。
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虽然收取了服务费,但收取的也是一种必要费*,其主观并不完全*以营利*目的,故主观恶性小。2.本案中参与赌博人员金*较小,具有*乐*质,故客观危*性小。3.综合本案赌注、获利,被告人李X情节轻微,根据《关**彻宽严**刑事政策的若干*见》可以从*处理。
被告人王X当庭辩称,其没有*与年月日至**月日开设棋牌室的事情;对指控其年月日至*日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希望法*不予起诉。后*X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X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未参与实施*案棋牌室的开设赌场行为。2.王X自年月*日至**月*日期间仅参与协商*股涉案棋牌室事宜,且其没有*资,最终*没有*利。而被告人王X也当庭表示愿意对其这两天的行为认罪悔罪充*体现了其真诚的悔过态度。所以,被告人王X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建议合议庭对其免于*事处罚,或者建议公*机关*回起诉。3.即便被告人王X为涉案棋牌室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了租房*助,也不应*定为开设赌场的共犯:(1)被告人王X帮助沟通*牌室租房*宜仅是为了给朋友帮忙,不具备以营利*目的的动机,实际上也没有**获利;(2)从*罪故意来说,被告人王X在替朋友沟通*房*宜时*是知道朋友要开棋牌室而并非要实施*设赌场行为,不能*接将棋牌室等同于*场,所以不能*定被告人王X具备帮助朋友实施*设赌场行为的犯罪故意;(3)从*房*同的履行来说,被告人孙X作为实际承租人和*用人直接向***的爱*支*了房*,某将涉案房*提供给了被告人孙X作为开设赌场使用,严*意义来说,房**才是为涉案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了场所的帮助犯,被告人王X仅是从*牵线搭桥,并非直接为涉案开设赌场行为提供了场地,这两种行为在帮助程*和*会危*程*上明*不同,如没有*房**定罪更不应*对被告人王X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王X的行为不符*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构成*件和*为特征,不应*认定被告人王X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4.从*法*谦抑性来说,被告人王X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不大,不应*对其进行定罪处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更为妥帖。
经*理查*:年月日至**月日,被告人孙X、王X、李X等人在新乡市XX某小区某商*顶层开设赌博场所,以红*麻*方*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每小时*水*元,共计*头渔利*****元。
*年**月*日,孙X退股,李X、王X等人继续开设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赌博至月日被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X、王X、李X的户籍*息、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经*,被告人孙X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年**月被新乡市公**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因赌博,年月被某派出所行政处罚。被告人王X年月日,因犯危*驾驶罪被某县人民法*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李X因赌博,*年月日被新乡市公**某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
2.到案经*,证实被告人孙X、王X、李X均系被抓获到案。
3.现场方*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乡市红*区某小区某商*。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新乡市公**红*分局从*X处扣押了麻*一副。
5.李X*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微信交易**,证实相**信交易*况。
6.王X微信号“”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微信交易**,证实相**信交易*况。
7.牛X微信交易**,证实牛X微信号“”在年***日至年月日的微信交易**。
8.某和*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相**天内容。
9.《房*租赁合同》,证实杨X、王X于****年月日签订房*租赁合同。
10.证人牛X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新乡市XX某小区三楼的棋牌室的老板有*X和*X。
11.证人韩X的证言,证实其表弟王X(小名“腾飞”)让其去新乡市某路*小区棋牌室的。
12.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该棋牌室是利*麻*牌进行赌博的,红*自摸的形式。
13.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该棋牌室提供桌椅和**供打麻*使用。
14.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棋牌室位于*乡市红*区某小区北门烟酒店三楼。
15.证人胡X的证言,证实该棋牌室是利*麻*牌进行赌博的,红*自摸的形式。
16.证人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XX某路*小区楼下开了一个“某商*”超市。
17.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某小区三楼这个房*是其老公****年**月中旬租给别*的。
18.被告人孙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开设棋牌室的相**况。
19.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某小区三楼棋牌室的租赁合同是其和*的妻子杨X签订的。
20.被告人李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某小区三楼棋牌室是****年**月中旬开始营业的。
21.辨认笔录,证实相**认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机关*供,经*审质证,确实充*且能**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李X、王X以营利*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设赌场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依法*以支*。其中,***年月日至**月日开设赌场期间,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孙X、李X系主从*,应*照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孙X所起作用较大,李X所起作用较小;王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依法**处罚。在孙X退股后,王X、李X继续开设赌场,均系主犯,应*照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李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处罚。李X、王X认罪认罚,可以从*处理。孙X、李X曾*违法*行政处罚,酌定从*处罚。王X有*法*罪行为,酌定从*处罚。
关**X辩称及辩护人发表的王X没有*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开设赌场的意见。经*,首先,在案证据证实王X为涉案赌博场所租赁场地并提供赌具。其次,王X为他人租赁房*用于*设赌场主观上系明*。一是根据被告人孙X和*X的供述,在一次吃饭期间讨论开设赌场的场地问题时*X在场,之后*X领着去看过案涉房*。二是根据被告人孙X和*X的供述、某的证言、某和*X的聊天记录,在王X签订涉案赌博场所的房*租赁合同之前,赌博场所已经*始营业,对此有*X收取赌资的微信交易**予以佐证,李X从年月**日便开始收取赌资,且王X在签订房*租赁合同当天也向*X扫码付款***元。三是证人证言和*X供述,均证实孙X退出后*王X“接着干”,而王X接下来干*就是开设赌场。综上,王XX*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于*博的麻*,其行为构成*设赌场罪的共犯,但现有*据无法*定王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故对在此期间的开设赌场行为对王X依法*定为从*。对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见不予采纳。
关**X辩称其*年**月*日有*找其商*接手棋牌室,其没有**是否参与,也没有*利,应*依法*予起诉的意见;以及辩护人发表的王X没有*资、没有*利,应*予刑事处罚或公*机关*回起诉的意见。经*,首先,年月日,微信昵称“某”向*X扫码付赌资;月日,微信昵称“某”、“某”向*X扫码付赌资。曾**X转赌资的赌客“某”、“某”、“某”分别**年**月*日时分许、月日时分许、月*日向*X转款。月日,王X已经*和*沟通*场后*被锁的问题。同时,结合孙X的供述,依法*定王X和*X在孙X退出后*设赌场的行为发在年月日至月*日。其次,上述证据证实王X从月日起已经*始收取赌资、沟通*场运行。最后,现有*据虽无法**王X和*X的获利,但开设赌场罪要求“以营利*目的”,实际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成*。综上,年月日至**月*日,王X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设赌场罪,公*机关*应*回起诉。故对王X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份依法*以采纳。
关**X的认罪认罚。“认罪”要求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孙X在庭前及庭审中的供述存在多次反复,不能*定为“如实供述”。故对公*机关*销其认罪认罚依法*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X、李X、王X的违法*得*****元,依法*以追缴,上缴国*。
五、在案扣押的麻*一副,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乡市公**红*分局依法*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X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某法*
人民陪审员 某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某陪审员
二〇年*月日
书 记 员 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