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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青岛市xx区人民法*

2025)鲁0203民初***

原告:某X1,男,xxxxxx日出生,汉族,青岛xx**公**工,住山**青岛市xxxxxxx单*x户。公*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XX律师。

被告:某X2,女,xxxxxx日出生,汉族,青岛xx**公**工,住山**青岛市xxxxxx 号。公*身份号码:x

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离婚后*产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 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X1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市xxxxxxx单*x户房*归*X1所有;2.判令某X2协助某X1办理案涉房*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过程*,某X1撤回该项*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某X2承担。事实和*由:某X1与某X2原系夫妻关*,二人于 2009 年*记结婚,20171 9 日协议离婚。位于*岛市xxxxxxx单* x户房*系某X1与某X2的夫妻共同财产,双**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归*方*有,女方*愿放弃所有*,剩余*款男方*担。2017 2 27 日,某X1与某X2在青岛市xx公*处再次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确认上述房*归*X1个人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此后,某X1一直履行房*还贷义务,但某X2未配合过户,为维护自身合法**,特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某X2辩称,我与某X1离婚时*约定了二套房*的分配意见,虽然约定房*归*X1,但后*签署过赠与协议,约定将房*给女儿xxx,其中一套已经*户给某X1,某X1进行了转贷,案涉房*我担心某X1不给女儿,且案涉房*的首付款xx万**我的婚前财产支*的,某X1应*将该部分还给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某X1与某X2xxxxxxxx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2009 12 31 日育有*女xxx。双** 2008 6 10 日在青岛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于 2009 5 15 日登记复婚,后* 2017 1 9 日再次在青岛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关**女安*,离婚后xxx由男方*养,随男方*活,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男方*担,直到孩子十八周*为止,关**产处理,青房*权*字第 xxxxxxxxx单*x、青房*权*字第xx号离婚后*二套房*归*方*有,女方*愿放弃所有*,该二套房*剩余*款男方*担;无其他财产纠纷。

2.某X1称,双* 2008 6 10 日协议离婚系为了购房**,未涉及财产分割,第一次离婚至复婚期间,某X2签订案涉房*购房*同,并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公**岛

xxx支*签订《个人购房*款/担保合同》,贷款金*xx万*,贷款期限自 2009 3 26 日至 2039 3 26 日,2010 11 16 日不动产权**登记为某X2,案涉房*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2017 年*婚后*直由某X1偿还贷款,贷款尚*还清;2017 2 24 日,双**订《财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二人离婚时*定二套房*归*X1所有,为再次明*房*权*,双**议二套房*归*X1个人所有,不再作为双**夫妻共同财产,因购买位于*岛市xxxxxxx单*x房*产生的贷款由某X1个人偿还,位于*岛市xxxxxxx单*x户房*因**公***贷款抵押给银行,该贷款也由某X1个人偿还,某X2应*助某X1办理有**房*的产权*记及变更事宜,双**其他财产纠纷,无其他债务关*,并于*年 2 27 日经*岛市xx公*处出具的(2017)青xx证民字第xx号《公*书》公*;2019 5 9 日,双**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并经*师*证,载明***愿将上述两处房*全*赠与婚生女xxx,任**方*得撤销赠与,该协议未履行,2021 8 10 日,青岛市xxxxxxx 单*x 户房*权**变更登记为某X1;自 2022 年,某X2因个人债务被江*xx**公**多个案外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导致案涉房*被多起案件查*,某X1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申*,查**已陆*解*,目前只有(xx)苏 xx民初xx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结果尚*作出;因案涉房*仍有*xx万**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要求撤回赠与,且女儿也知晓房*现状,同意案涉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X1所有。

某X1对此提交《个人购房*款/担保合同》《财产分割协议》《公*书》《不动产赠与协议书》、(xxxx)苏xx民初 xx号民事判决书、(xxxx)苏 xx民初 xx

民事判决书、(xxxx)鲁 xx民初 xx号民事调解*、(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xxxx)鲁 xx民初 xx号民事调解*、(xxxx)鲁 xx民初 xx号民事调解*、(xxxx)鲁xx民初 xx号民事调解*、(xxxx)鲁xx民初 xx号民事调解*、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情况*等予以证明。

经*证,某X2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上述诉讼所涉债务均为其离婚后*人债务,与某X1无关,但认为双**经*定将房*赠与女儿,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且购买案涉房*系在双**婚期间,首付款xx万**于*X2婚前个人财产,房*给某X1,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给某X2

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力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综合评判。关**X2所涉债务发生时*,(xxxx)苏xx民初 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226 15 日,xx**公**xx**公**行转账xx万*。20226 15 日,xx**公**为甲方(出借人)、xx**公**为乙方(借款人)、某X2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xxxx)苏xx民初 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xxx2022 6 5 日向*X2银行转账交付借款 xx万*、于 2022 6 6 日银行转账交付借款 xx万*,某X2xx回复微信消息表示收到该两笔款项……”;(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 2022 6 5 日、2022 12 3 日通*银行转账的方*向*X2出借xx元、2000 元,共计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 2022 5 30 日、2022 5 31日通*银行转账的方*向*X2出借 xx元、xx元,共计 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 2022 5 30 日通*银行转账的方*向*X2出借 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2022 8 22 日、2022 8 30 日、2022 9 7 日通*银行转账的方*向*X2出借xx元、xx元、xx元,共计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 2022 5 31 日通*银行转账的方*向*X2出借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于 20226 月至 2022 10 月份通*微信转账的方*向*X2出借款项,共转账 7 笔为xx元;(xxxx)鲁 xx民初 xx 号民事调解*载明,xx诉讼请求主张*分别* 2022 529 日、2022 6 17 日通*银行现金*款的方*向*X2出借 xx元、xx元*计 xx元,通*微信转账的方*向*X2转账 13 笔共计xx元。经*,某X1、某X2对债务发生时*均无异议,双**确认上述案件未涉及某X1,上述法*文*均已生效。

诉讼过程*,经*问双**生女xxx的意见,xxx到庭表示其知晓案涉房*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见,同意房*归*亲某X1所有。某X1、某X2对此均无异议。

2025 12 月,江**xx市人民法*裁定解*对某X2名下坐落于*岛市xxxxxxx单*x户不动产的查*。2025 12 25 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情况*显示:青岛市xxxxxx单*x户房*抵押 1 笔,抵押权**中国xx银行**股份有*公**岛xx第二支*,债权*金*额xx万*,限制 0 笔。某X1、某X2对此均无异议。

本案经*解,原、被告未达成*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产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依法**的合同,自成*时*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某X1与某X22017 1 9 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问题已有*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婚协议书中载明***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商*致的意见,其中财产处理中记载案涉房*归*X1所有,某X2自愿放弃所有*,剩余*款某X1偿还。某X1与某X2离婚后,于 2017 2 24 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并经**机构公*,双**离婚协议所涉房*再次明*归*X1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上述协议均系双**事人协商*致自愿签订,系双**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合法**,对双**具有**约束*。某X2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某X1与某X2离婚后,另于 2019 5 9 日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赠与婚生女xxx,该协议签订后*办理房*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涉房*归*所有,撤销赠与,xxx明*同意案涉房*归*X1所有,某X2亦表示尊重xxx的意见,故某X1主张

案涉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所有,剩余*款由其偿还,符*当事人约定及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一)》第八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最高*民法*关**用<< span="">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岛市xxxxxxx单*x户房*归*告某X1所有,剩余*款由原告某X1偿还。

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某X1预交),由原告某X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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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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