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
仲*裁决书
申*人: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室,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系宁*某某某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第一被申*人:某某某**公*
住所:XXX号
法*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温XX,系宁****(盐池)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第二被申*人:某某某**公*
住所:XXXX号
法*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经*。
第三人: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室,身份证号642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认某某某(申*人父亲)与第一被申*人某某某**公**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关*。
2、请求依法*认某某某(申*人父亲)与第二被申*人某某某**公**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关*。
案由:确认劳*关*争议
上列当事人因确认劳*关*争议一案,申*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委提起仲*申*,经*查**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并依法*成**合议庭。本委于2025年11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申*人追加被申*人及增加仲*请求,本委于2025年12月12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申*人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和某某某,第一被申*人委托代理人温XX,第二被申*人法*代表人某某某,第三人某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
……对于**人主张*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关*,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有*证据支*,本委不予支*。
基于*上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和*会保障部《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经**庭合议后*决如下:
一、某某某与第二被申*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关*。
二、驳回申*人某某某的其他仲*请求。
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提起诉讼;期满*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根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定向*民法*申*执行。
首席**员:某某某
仲*员:某某某
仲*员:某某某
二0二六年*月六日
书记员:某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