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委托人(原告 / 反诉被告,某环境工程**公*)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商***公*)于 2021 年 9 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托人采购一套净水 + 灌装线设备,合同总价款 270,000 元,付款方*为预付 100,000 元、发货前支* 100,000 元、安*调试完毕***尾款 70,000 元。委托人按合同约定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完成*备交付、安*及调试,设备经*际使用单*验收合格并正常*行,但被告仅支* 200,000 元*款,剩余 70,000 元*款迟迟未付。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果后,被告反而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地基下陷产生维修费*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委托人支*材料费、维修费*计 92,007.37 元。为维护合法**,委托人委托王*律师*与本案本诉及反诉的诉讼活动。
二、办案经*
王*律师*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本案法*关*属买卖合同还是被告主张*承揽合同;二是被告拒付尾款的理由是否成*;三是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到支*。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律师*合合同约定及交易*实,明*合同核心是标的物所有**移,委托人按标准型号供应*备,无被告定制化指令,技术服务仅为附随义务,符*买卖合同特征,反驳被告关**揽合同的主张。
为证明*托人已全*履行合同义务,律师*点整理关*证据:《产品购销合同》明*约定安*条件(需具备水**面及下水*)、验收标准(正常*行 24 小时*为合格)及质保范*(耗材除外,质保期一年);实际使用单*出具的安*维护工单,证实设备安*维护到位、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付款记录及设备交付、调试相**片、视频,形成*整证据链,佐证委托人已完成*同义务,被告应**尾款。
面对被告反诉,律师**方*展开抗辩:一是被告主张*设备质量问题不成*,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遗洒系正常*象,合同已明*约定被告需提供合格排水*件,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是导致地基下陷的主要原因;二是被告主张*维修费*部分超出质保期,且部分费*对应*耗材不在质保范*内,相***应*其自行承担;三是被告提交的部分维修费*凭证缺乏支*记录等有*佐证,无法*明*际损失真实存在。
庭审中,王*律师*绕上述核心观点,结合证据及法*规定充*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明*指出其证据瑕疵及逻辑漏洞,有*反驳被告的抗辩及反诉主张,清晰呈现案件事实真相。
三、案件结果
法*经*理采纳了王*律师*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设备交付、安*调试义务,被告应**剩余*款;
2. 被告反诉主张*维修费、材料费*,仅 187.37 元*件费(未超质保期)及 10,000 元*修费(委托人承担次要责任)得到支*,其余*诉请求均被驳回;
3. 经*务折抵后,被告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托人支*货款 59,812.63 元;
4. 本诉案件受理费 775 元*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1050 元*委托人负担 116 元,被告负担 934 元。
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满*,合法*权*以实现,反诉风险也得到有*控制,权**到充*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