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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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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责任边界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告,某省级医院)与四原告(患者近亲属)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2024 年 4 月,患者因突发胸痛前往委托人处急诊治疗,经检查后注射止痛药自行离院,数小时后因病情加重再次就诊,确诊为主动脉夹层,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认为委托人在首次诊疗中未查明病因、未安排留观,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诉请判令委托人按 40% 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610,668.1 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委托人委托王X律师与另一律师共同参与本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王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三是责任比例应如何界定。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律师全面梳理诊疗病历资料,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分析诊疗流程:委托人在患者首次就诊时已按常规开展心电图、血检、CT 等检查,虽未直接确诊主动脉夹层,但该疾病在急诊初诊阶段存在诊断难度。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明确鉴定意见中 “医方过错为次要原因” 的核心结论,反驳原告关于 “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治疗” 的过度主张,强调委托人的诊疗行为符合基本诊疗规范,仅在告知环节存在瑕疵。

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争议,律师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出原告主张三人生活费且计算标准存在叠加问题,不符合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的法律规定;二是精神抚慰金,结合委托人的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主张原告诉请数额过高,应合理调整。同时,对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类项目,核对票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确保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王X律师团队围绕司法鉴定意见,结合《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明确委托人的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重大过错;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核算赔偿数额,剔除不合理部分;最终主张按鉴定意见确定的次要责任比例合理分担赔偿责任,既保障患者家属合法权益,也避免医疗机构承担过重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X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委托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确定责任比例为 40%

2. 支持合理赔偿项目,核减超出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合理;

3. 委托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507,965.22 元;

4. 案件受理费 9907 元,由委托人负担 3962.8 元,四原告负担 5944.2 元。

委托人的责任边界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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