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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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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责任比例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告一,某省级医院)与另一被告(某县级医院)、原告(患者女儿)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2024 年 8 月,患者因摔倒致头痛伴左侧肢体无力,先至县级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后转至委托人处进一步治疗,后被确诊为脑梗死等病症,住院期间突发恶性心律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两被告诊疗行为违反常规,未尽诊疗义务,且委托人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况,诉请判令两被告按 55% 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694,682.34 元,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委托人委托王X律师与另一律师共同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王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及责任比例如何界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三是委托人是否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规情形。

针对诊疗过错及责任比例争议,律师团队全面审查病历资料,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展开抗辩:司法鉴定明确两被告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委托人建议参与度为 15%-20%,县级医院为 5%-10%,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主要责任情形。同时,强调委托人的诊疗行为符合核心诊疗规范,仅在告知义务、书面会诊记录等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与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自身危重病情)无直接必然联系,反驳原告关于 “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的主张。

对于赔偿项目及标准,律师团队逐一核查:一是丧葬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青海省)标准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浙江省标准;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委托人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主张原告诉请的 50,000 元过高,应合理调整;三是医疗费,指出原告主张的金额包含医保统筹支付部分,需核实实际损失;四是交通费,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据,不应支持。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其死亡是疾病自然发展与医疗瑕疵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减轻医疗机构责任。

针对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的指控,律师团队及时提交涉案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明确证明相关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质,原告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庭审中,王X律师团队围绕司法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原告不合理诉求逐一反驳,清晰界定委托人的责任边界,既认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也坚持核心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核心观点,争取法院按鉴定建议的合理比例划分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X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两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次要过错,结合案情确定委托人承担 20% 责任,县级医院承担 10% 责任;

2. 支持合法合理的赔偿项目,核减部分不合理诉求:丧葬费按青海省标准计算为 61,393.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20,000 元,不支持交通费主张;

3. 委托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256,574.14 元;

4. 案件受理费 10,747 元,由委托人负担 3969 元,县级医院负担 1985 元,原告负担 4793 元。

委托人的责任比例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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