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2210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责任比例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告,某省级医院)与三原告(患者近亲属)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2023 年 7 月,患者因双下肢静脉曲张至委托人处住院治疗,术后实施相关手术,出院后出现切口感染、发热等症状,经多次门诊及二次住院治疗后病情仍持续恶化,转至外地医院就诊后确诊为脓毒症、多脏器功能不全等,最终于 2023 年 9 月死亡。三原告认为委托人在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有效处理术后感染,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诉请判令委托人按 50% 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638,102.41 元,并承担诉讼费。委托人委托王X律师与另一律师共同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王X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的医疗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如何界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针对责任比例争议,律师团队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展开重点抗辩:司法鉴定明确委托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程度为次要~同等原因(30%-50%),但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从病理学层面明确死亡原因,且患者治疗过程中还出现大面积脑梗死,死亡因素具有多元性,并非单一医疗过错导致。因此,原告主张按 50% 同等责任比例赔偿缺乏充分依据,委托人应承担次要责任范围内的合理赔偿。

对于赔偿项目及标准,律师团队逐一核查并提出合理异议:一是医疗费,原告主张按全额计算,但其中包含医保基金支付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医保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由社保机构追偿,委托人仅需赔偿患者个人支付部分;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 50,000 元过高,应结合委托人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综合酌减;三是部分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存在瑕疵,需核实用途与关联性,剔除不合理支出。同时,律师团队全面梳理病历资料,明确委托人的诊疗行为符合手术指征,术后感染的发生与患者自身病情、恢复情况等存在关联,进一步佐证责任比例应依法酌减。

庭审中,王X律师团队围绕司法鉴定意见、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界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的责任比例主张及赔偿诉求,争取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合理划分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X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认定委托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结合患者死亡因素多元性、未尸检等情况,确定责任比例为 40%

2. 支持合法合理的赔偿项目,核减不合理部分:医疗费仅支持个人支付的 33,768.77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20,000 元;

3. 委托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419,593.1 元;

4. 案件受理费 10,181 元,由委托人负担 6695 元,三原告负担 3486 元。

委托人的责任比例得到合理界定,避免了超额赔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浩律师
4.9分服务:2210人执业:8年
王浩律师
16301201****9939 执业认证
  •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茂A座5层
党员律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主要从业范围包含婚姻家事、合同、侵权、交通事故等方面。为全...
  • 139 9715 3203
  • 8042169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