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2210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合法处分权得到维护,房屋交易效力获得法院认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返还房屋,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告一)与原告(委托人母亲)、被告二(房屋买受人)因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委托人于 2020 年全款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及《借条》,承诺将房屋赠与原告并办理过户,但未实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2023 年,委托人通过中介将房屋出售给被告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房屋变更为被告二按份共有。原告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委托人赠与承诺有效且被告二非善意买受人为由,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二腾退并过户房屋,且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同时反诉主张确认房屋归其共有。委托人委托王浩律师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王浩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一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委托人是否有权处分;二是原告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三是被告二的反诉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针对房屋所有权与处分权争议,律师重点梳理关键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付款记录,证实房屋由委托人签订购房合同、全额支付房款,登记为单独所有,委托人依法享有完整处分权;委托人提交的与原告之间的转账记录,显示双方因母子关系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原告无固定收入,其主张 “出资购房” 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反驳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主张。

关于合同撤销权争议,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展开抗辩:一是赠与行为未生效,委托人虽出具赠与承诺,但不动产赠与需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过户前房屋仍属委托人所有,赠与行为未成立生效;二是原告非合同相对方,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取得法定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撤销委托人与被告二签订的合法买卖合同;三是被告二系合法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交易真实、价格合理,且已完成过户登记,原告主张 “恶意串通” 无事实依据。

庭审中,王浩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赠与承诺、转账记录等证据逐一质证,清晰界定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同时认可被告二的反诉主张,争取法院全面支持委托人及被告二的抗辩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浩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确认案涉房屋属被告二按份共有;

3.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共计 11600 元,均由原告承担。

委托人的合法处分权得到维护,房屋交易效力获得法院认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返还房屋,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浩律师
4.9分服务:2210人执业:8年
王浩律师
16301201****9939 执业认证
  •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茂A座5层
党员律师,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纠纷,主要从业范围包含婚姻家事、合同、侵权、交通事故等方面。为全...
  • 139 9715 3203
  • 8042169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