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女,1XX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崔XX,男,1XXX年4月1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治区包*市东*区。
原告赵X与被告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赵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给付利*(以11000元*基数,自2022年10月3日至清偿完毕*日,按照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暂计*至2023年4月2X日的利*为200元);2.本案产生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被告以**公***困难为由向*告多次借款,原告通*微信和**宝向*告出借三笔资金*计11000元。后**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请求依法*决。
崔XX未作答辩,亦未向*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恋人关*。在恋爱**存续期间,原告分别*2022年10月3日、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3日向*告转账4000元、5000元、2000元。其中2022年12月5日转账时*告称“应*应*”;2022年12月13日转账时*告称“跟你用点钱......到时*我妈这个钱*给我,我就给你”。后*告曾*求被告还款,被告于2023年4月X日通*微信给原告出具欠条,记载:“本人XX(XXXXXX04××××)因个人资金**问题,前后**X借款11000元,在此承诺,2024年**向*X归*所有*款。”
以上事实,有*信转账记录、支*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分三次向*告转账11000元,被告针对前述资金**告出具了欠条,双**间的民间借贷关*成*。因被告未能*证证明*借款偿还情况,故对于*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因出借资金****未约定利*和*款期限,逾期利*应*原告首次主张***(2023年2月X日)起算,利*按照同期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赵X借款本金11000元*逾期还款利*(以11000元*基数,自2023年2月X日至清偿完毕*日,按照同期中国*民银行授权***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0元,由被告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匿、转移财产或高*费*为。进入执行程*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其采取限制高*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