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健康*纠纷
安*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2025)皖13民终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 汉族,住安*省宿*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宿*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XX律师。
案情简*:
上诉人陈X因与被上诉人杨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纷一案,不服安*省泗县人民法*(2025)皖1324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陈X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支*其一审诉讼请求;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杨X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没有*据。一、根据一审庭审的调查*现场视频显示,是杨X家*孩子放炮将陈X家*璃损坏,陈X婆婆上前理论,杨X一家*来围堵,陈X才上前与其理论,其并没有*手,并且庭审中杨X也认可是自家*子导致陈X家*璃损坏。由此可见,本案的主要过错方**杨X。二、在泗县公*局的主持下出具的调解*议书,明*的是放弃行政责任,但是对于*事赔偿责任*未提及,杨X支*陈X手部治疗费*,并不代表陈X就放弃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治疗费*指受害人因接受治疗而产生的费*,包*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误工损失费*。其次,泗县公**的主持下双**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于*疗手部的费*在实践包*哪些项*也是对其做了相**告知,而在协议中也并没有**写明*弃,因此杨X除应*支*陈X医疗费*还应**陈X因接受治疗而产生的费*,陈X在一审中的诉请即是严*根据公**三期规定及医嘱主张,具有事实和*据。综上,请求二审法*依法**陈X的诉讼请求。
杨X辩称,1、从***提供的视频来看,不能*映出是杨X家*孩子放炮将陈X家*璃损坏,当时*子是在路*间放炮,相*较远,另外从*景*音可以听到,过年*间,到处都*燃放烟花,声音非常*,极有*能*璃是被他人烟花*碎,和杨X家*关。并且,并非杨X一家*来围堵,而是陈X到杨XX家*口辱骂,如果不是因为陈X辱骂,一块玻璃,即使不是杨X家*子打碎,也可以为其换理。因此,本案开始于陈X无端找事,主要过错方*陈X。
2、从*频来看,双**没有**的殴打动作,杨X一家没有***殴打陈X,反而陈X将杨X的婆婆脸部打伤,陈X的小拇指也因此而骨折,其伤情应*自行承担。3、双方*通*治安*解*成*有**效力的协议,陈X起诉行为构成*约。2025年2月6日,双**泗县公**主持下签订调解*议,明*约定:一互不追究行政责任:双**愿放弃追究对方*反治安**的法*责任(见协议第一条);二、医疗费*限定:杨X仅承担“正常*部治疗费*”(见协议第二条),该约定排除了陈X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间接损失;三终*性条款:协议明*“本次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果,手术结束***与甲方*关”(见协议第四条), 陈X现提起诉讼明*违反终*性约定。根据《治安管*处罚法》第九条及《最高*民法*关**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该调解*议系双**实意思表示,具有*事合同效力,陈X未证明*议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形,应*协议条款约束。4、需要特别**,双**2月5日,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处理时*经*订一份调解*议,当时*定双**不追究对方**责任,此时陈X没有*自己手指有*,但是第二天,陈X到卫*院拍片,告诉民警无名指骨折,民警又对该伤情赔偿进行调解,杨X方*身不愿意调解,因为没有*对陈X实施*打,反而杨X婆婆被陈X殴打,经*民警反复调解,陈X也表示仅需要支*医疗费,杨X考虑到邻里和*,这才同意签署该协议。
5、调解**警已经*解***求以及充*告知协议的内容, 双**于*事赔偿一事已经*成*识,即赔偿正常*部检查 和*疗费*。另外协议第四条:本次协议为最终*理结果,手术结束***与甲方*关。该条就明*约定了后*的误工、护理、营养*各项**均与杨X无关,因此,陈X主张*其他费*超出调解*议书的约定赔偿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驳回上诉请求。
陈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杨X赔偿陈X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交通*等费*合计27,816.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杨X负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2025年2月5日18时*,陈X与杨X双**为琐事发生冲突,两人在冲突过程*导致陈X左*手部受伤。2025年2月6日,泗县公**刘*派出所作出《调解*议书》并加盖**,陈X与杨X两人在该《调解*议书》下方*名。上述《调解*议书》主要内容*,1、双**不追究对方*此次事件中违反治安**的法*责任;
2、杨X支*陈X正常*部治疗费*;3、双**不要求做 伤情鉴定;4、双***和*相*,不再为此事发生冲突。本次协议为最终*理结果,手术结束***与杨X无关。2025年2月6日,陈X在刘*镇中心卫*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意外伤害,花**疗费**保报销后**67.2元。2025年2月7日,陈X在泗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左*无名指近节指骨骨折,花**疗费262.1元,门诊医嘱为:1、 全*三个月,注意休息,避免活动;2、暂予以石*外固定,对症处理,每周*科门诊复查,如有*端错位需手术治疗;3、密观末端循环及感觉,如有*端颜*发黑、发紫、苍*、剧痛等情况*及时*诊;4、患肢抬高,加强*养,陪护一人;5、不适我科随诊。从2025年2月10日起至2025
年 2 月28日止,陈X在刘*镇中心卫*院住院治疗18天, 诊断为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花**疗费2,811.41元,出院医嘱为:1、定期复查**正斜*片观察骨折愈合情况;
2、出院带药;3、门诊随访,不适随诊。2025年3月22日,陈X在刘*镇中心卫*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指骨骨折,花* 医疗费121元,门诊医嘱为:1、建议继续休息2周,2周*复查X片观察骨折愈合情况;2、必要时*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以上陈X共计**医疗费3261.71元,由于*后杨X没有*偿陈X经*损失,陈X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陈X举证的《调解*议书》、医疗费*票、住院费*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证据以及陈X、杨X的当庭陈*在卷,足以认定。
一审法*认为,上述《调解*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双**不追究对方*此次事件中违反治安**的法*责任,能 够充*表明***本次冲突均有*错。陈X与杨X两人在公**关*组织下签订《调解*议书》,该《调解*议书》是双**实意思表示,具有*事合同效力,结合该《调解* 议书》第一条的约定,陈X诉讼请求杨X赔偿损失的范*,应*《调解*议书》约定赔偿范*进行。《中华*民共和*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明*规定,有**人的意思表示的解*,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款、行为的性质和*的、习*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上述《调解*议书》第二条约定,杨X支*陈X正常*部治 疗费*,该条约定从*常*文*解*,应*解释为杨X赔偿陈X正常*部检查*治疗费*。陈X诉讼请求杨X赔偿自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交通**费*,已超出《调解*议书》约定赔偿范*,一审法*不予支*。陈X受伤到相**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检查*疗,不需要经*杨X许*,杨X辩称陈X单**行检查*疗已违背《调解*议书》的约定,无事实及法*依据,一审法*不予采信。杨X辩称陈X扩大治疗范*,因其没有*据证实, 一审法*不予采信。陈X举证的2025年3月22日的门诊病 历,依然记载必要时*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因此陈X 诉讼请求杨X赔偿医疗费3,261.71元,有*实及法*依 据,且不违背上述《调解*议书》的约定,一审法*予以支 持。陈X诉讼请求超过3,261.71元*部分,一审法*不予 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 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华*民共和**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杨X于*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陈X医疗费3,261.71元;二、驳回陈X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的,应*按照《中华*民共和 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X负担18元,陈X负担132元。
办案经*:
代理律师*受当事人一审委托后,准备答辩材料。首先到泗县人民法*查*原告起诉状与在案证据,在详细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后,初步*成*辩思路。之后*公**寻找当时*办案民警,详细了解*解*议书签订时*细节,是否充*告知上诉人各项*****签订条款的意思。接着与委托人充*沟通,搜集和准备自身不存在过错的相*证据。最后*写答辩状及证据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进行答辩。之后,一审法*支*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方*收到判决后*服,提起上诉,本人继续接受当事人委托,最后*审法*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陈X与杨X在公**关*署的《调解*议书》主要内容*:“1、双**不追究对方*此次事件中违反治安**的法*责任;2、杨X支*陈X正常*部治疗费用;3、双**不要求做伤情鉴定;4、双***和*相*, 不再为此事发生冲突。本次协议为最终*理结果,手术结束***与杨X无关”。按照上述调解*议第一条所载双**不追究对方*违反治安**的法*责任*内容*知双**本次冲突均有*错;调解*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知,杨某负责赔偿的是陈X的手部治疗费*,并未涉及其他费*; 调解*议第三条约定双**不做伤残鉴定,说明***本次纠纷过程*均有*伤的情况。且经*审庭审询问,陈X认可在签订案涉调解*议前其已经*医院检查*疗,已经*晓其手指受伤骨折事宜,在此情形下,双**当地派出所就民事 赔偿部分达成*由杨X赔偿陈X手部治疗费*的协议,该协议并不存在陈某当时*以预计*失或是显失公**情形。 陈X二审主张*在签署该调解*议时,并未看清协议所载的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陈某其作为成**又是在公 安*关*解*达成*议,其关**知道协议内容*说法*符*常*。故对陈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认定陈某诉讼请求杨X赔偿自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交通**费*,已超出《调解*议书》约定赔偿范*并判决不予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X的上诉请求不能**,本院不予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陈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