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单*张**市xxxx**公*(以下简*“xx**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张**经*开XX(xx村),法*代表人xxx诉讼代表人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xx**公**工。
本案由张**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单*xx**公**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院移送审查*诉。
经*院依法*查**: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被不起诉单*xx**公**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以支*开票费*方*,从*xx(另案处理)经*的无锡市xxxx**有*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至xx**公*,价税合计*民币XXX.29元*额合计*民币289504.65元,并已全*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单*xx**公**补缴全*税款。
被不起诉单*xx**公**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5月11日,xx**公**责人顾xx签署合规承诺书、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该**公**用合规从*制度并启动第三方*督*估机制,经*估通*验收。
2021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单*xx**公**值班*师*场的情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税款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财务凭证等;
2.证人蔡xx的证言;
3.顾XX的供述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xx**公**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有*白*节、又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出全*税款,能*开展合规整改,经*估通*验收,属于《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锐志超声**公**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